如果有人未經應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主人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闖入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厚德載物0315


只要對方“實施的暴力”威脅到你的生命,在你制止對方犯罪的過程中將其砍死,那你就是正當防衛,這與是否憤怒無關。

也就是說,這個問題的核心其實是在於“暴力”的認定,因為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對於暴力的描述,再基於正當防衛條件的界定中,主要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就是說暴力包含著這些行為,暴力同時也包含著很多行為。

比如說,語言暴力(罵街)也是一種暴力,如果對方衝到你家罵街,你要把他砍死了,雖然行為上很可能是"激情犯罪",但是,由於"激情犯罪"目前並不涉及到刑法的量刑標準中,也缺乏相應的量化標準,所以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是故意殺人。

當然,在這個問題上有人提到西方國家,那筆者也多說幾句。不過,筆者並不太瞭解歐洲的無限防衛權,只能說美國一些州有著不退讓法(No retreat law),意思就是如果明確對方對自己的生命會造成威脅的情況下,可以對其使用致命傷害以制止行為。

之所以有這樣的定義,是因為美國人有槍,咱們家裡最強防禦武器一般是菜刀,所以基於不退讓法的反擊通常是槍械攻擊,我們菜刀的反擊會有連續防禦性和中斷防禦性的差別。

簡單來說,在構成正當防衛的機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是“連續動作”,崑山反殺案中電動車男行為的界定就是“連續動作”,所以最後被視為正當防衛。

至於之前的“淶源反殺案”中,受害人目前在明確對方到底並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仍舊在其頭部砍了數刀,這就不是“連續動作”,要件是在於動作之中出現了終止,並且對方依然不具備抵抗能力。

而有人說,如果其母親不砍那幾刀,對方很可能再次起來行兇。這種說法是否符合當時的環境,還需要當地公安機關的調查,但僅從網絡中出現的消息來看,是已然明確對方沒有反抗能力,也就是說對方已經不能行動。我們也沒必要拿已經明確的定義再來掰扯,那樣毫無意義。

若是在對方已然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仍舊施以暴力致其死亡的話,僅因為懷疑這並不是合理的理由,也不符合演繹法的基本規律。

當然,筆者並不是支持“淶源反殺案”中,受害人母親被判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是故意殺人,而是僅從“連續動作”上做出一個解釋,因為在動作的連續性上來看,其母親確實不屬於連續動作,這點沒必要過多的談論下去。

不過,從心理環境的構建,以及當時情緒的表達,其母親的行為本身是否是連貫的,仍舊可以從其他細節進行證實。況且,目前還沒有確定該案件中死者的死亡原因,如果在受害人母親最後砍那幾刀前,受害人已經死亡,或者是那幾刀與死者的死亡無關,受害人的母親就不要承擔任何責任。

然後我們再回歸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要明確兩個要件:第一,對方的行為確實威脅到你的生命;第二,你是在“連續動作”動作中的反抗導致其死亡。只要明確的兩點,就完全屬於正當防衛,即使砍死,也不需要付法律責任。

而既然說到無限防衛權,其實美國法律體系中,不退讓法並不是所有州都有,比較普遍的是“城堡法”(Castle Law),也就是說在屬於你的空間內,比如房子,車等等地方,這些地方才有權形式無限防衛權。

而本文問題其實也正好涉及到城堡法的界定因素中,問題問道“如果有人未經應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家本就應該是行使無限防衛勸的地方,因為侵入者最少也是盜竊,侵入者所實施的暴力,不可能像是上面說的“罵街”那麼簡單。

只不過,我們法律目前並沒有對此項內容的完善,恐怕也要有一段時間才能逐步完善諸如此類的內容吧。而從近期網絡中曝光的各類案件來看,我們司法在界定防衛行為的機制上,其實是比較客觀的。


小言詹詹


如果是我遇到這種情況,堅決自衛,不惜致死對方,因為:

一,我沒有能力來判定施暴者是否失去致害能力;

二,我沒有時間來判定;

三,面對家人的安危,即使理智超人,自控性極強,可萬一判定失誤,將萬劫不復;

四,對於暴力犯罪,本就應該堅決打擊,即使防衛過當,犧牲我一人,防止禍害,何樂而不為?

況且,入室暴力犯罪?這個是蓄意的侵入他人私人空間的暴力行為,哪來的防衛過當呢?法律是懲戒犯罪,保護弱者的,如果這都防衛過當,說明刑法已經違背了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應該修改!


Action黃志新


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已經不是我們普通老百姓說了算的。而是權說了算,是錢說了算。普通人的正當防衛早已是奢望侈談。

這不是我危言聳聽,也不是無理取鬧。在我的頭條文章、悟空問答裡多次寫過“正當防衛”的解析文章,也為陝西“李雷被反殺案”、“王雷闖宅被反殺案”等做過解析和辯護,可惜,沒有用。即使“李雷被反殺案”的真正受害人王浪,在直播法庭上說出“我就站著不動,讓他打”的千古無奈,也改變不了“鐵血”法官的堅決。

《刑法》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題主的問題很明確,死者私闖民宅,實施暴力,是顯而易見的犯罪分子,主人被迫持刀砍死犯罪分子,是顯而易見的“正當防衛”,無罪。

然而,現階段的法官會很奇葩,他們是從死者那一方面考慮問題,而不是受害人一方;他們總是偏袒犯罪分子,而不是保護受害人。很明確,你無罪,但很可能被判刑,因為你違不違法和判刑已經沒有關係了,錢不上萬,想判就判。


安若凡


有人未經允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主人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闖入者。如果按照我們老百姓關於對與錯的正常理解,這種情況主人肯定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在實際中,警察可能會去分析現場的具體情況來斟酌確定。

比如最近被廣大老百姓熱議的河北淶源反殺案,便是極具代表性的一個案例。原本屬於受害者的王曉一家人,在被入室兇徒王磊持刀暴力傷害的過程中,王家人在實施自衛反擊的過程中用菜刀將行兇者王磊不慎殺死。當地公安局經過案情分析,認定王曉一家人涉嫌故意殺人。除王曉被取保候審外,其父母被刑事拘留。

在此類案件中,其實還是涉及到一個關鍵的行為——正當防衛。在多數人看來,當主人被擅自闖入家中的罪犯實施暴力侵害時,主人實施的任何自我保護行為都屬於正當防衛,即便將行兇者反殺,也是正當防衛應該允許的範疇。

而在這種案件的實際甄別中,卻與老百姓的認知存在誤差。就拿河北淶源的這起反殺案來說,公安局之所以認為王曉一家人涉嫌故意殺人,理由是:因為行兇者王磊受傷倒地後,王曉的母親在未確認王磊是否死亡的情況下,持菜刀聯想多刀砍王磊頸部,主觀上對自己傷害讓人的行為持放任態度,具有傷害的故意,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

其實,這起案件與當初的“昆哥反殺案”沒什麼太大的區別,均是受害者在未知行兇者是否仍具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將行兇者反殺。那起反殺案中的受害者的反殺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那麼,河北淶源的這起案件也應該是相同的結果,因為兩起案件中,兩個原本的受害者所表現出的防衛行為本質上沒什麼區別。

擅自闖入他人家中的行兇者固然有生命權,但是,當行兇者侵害、危急到他人的生命權時,應該優先維護被侵害方的生命權,而不應該將行兇者的生命權凌駕於被侵害者生命權之上,。因為行兇者首先是一個罪犯,罪犯的權益應該低於正常人的權益,即便是罪犯的生命,也應該處在退而求其次的位置。這是懲惡揚善的目的和意義所在。

所以,主人將未經允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的罪犯拿菜刀砍死,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大家認為主人該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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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如果有人未經允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主人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闖入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我個人認為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就像當年小日本都打到我們家裡了,我們奮起反抗殺死小日本,難道還要對此負責嗎?


無獨有偶,近期,河北淶源就發生了這麼一起相似的案件,只不過目前殺人者被羈押在看守所,正在等待進一步的裁決。

21歲的小雨是河北人,與黑龍江人王磊同在一家飯店打工,王磊喜歡小雨,但小雨卻對王磊沒有感覺,為了擺脫王磊的糾纏,小雨回到了老家,不成想王磊追到小雨老家繼續糾纏。期間小雨家人多次報警,但都因為對方只是糾纏,派出所也進行多次調解,但並沒有實際效果。

在一個晚上,王磊帶著刀具甩棍翻牆到小雨家,小雨父母包括小雨為了自保,與王磊展開搏鬥,最終王磊死亡,事發後小雨一家子故意殺人罪被逮捕,小雨取保候審,律師希望撤銷對小雨父母故意殺人罪的認定,到截止目前法院並沒有採納。法院認為在王磊倒地後小雨母親繼續砍殺王磊,不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我個人認為,小雨一家人完全就是正當防衛,都被人拿著武器欺負到家了,如果這時候不反抗那啥時候反抗?就算對方倒地,誰又能保證下一秒對方不會站起來繼續傷害小雨一家人?何況當時情況小雨母親哪有清醒的理智去區分什麼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別?當時腦子裡想的就是不能讓對方起來在傷害家人是唯一的念頭。

在這裡也希望當地法院能參考崑山龍哥反殺案的例子,給小雨一家人正當防衛的行為給予肯定。


詩詞公寓


這讓我想起美國的停車場槍擊案。殘疾人只是被對方推倒而已,卻立即掏槍將對方殺死。事後殘疾人無責任。這要在中國大概就是故意殺人吧?法律是用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可是當有人對公民實施人身侵害的時候,公民必須先受傷。然後根據自己受到的傷害程度來斟酌應該給對方怎樣的還擊。還得錄製視頻或找人作證。對方都非法闖入了!我們還得必須等他先動手。如果他先手直接滅門呢?那反而好說了!明天的報紙又多了一則新聞。某地發生滅門慘案。手段極其殘忍。案犯在逃,公安機關正在全力追捕!我相信正義一定會到來。案犯最後死刑!可是你這一家人的命冤不冤?


情感路路通


理論上,主人要不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構成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之前分析了裁判文書網以正當防衛為由作為抗辯的刑事判決書,僅僅只有4份被法院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能超過不法侵害的限度等條件。從理論上分析,題目的這種情況是闖入家中實施暴力,那就得對於整個案件的具體情節去分析論證是否能夠採取無限防衛權,否則面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指控。

所以說,正當防衛從立法到實踐認定的落差極大,是因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極為苛刻。直到今天,該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仍然是一個難題。檢察院最後得出一個結論,認為正當防衛還是得靠跑!

所以,跑和報警才是最佳選擇!


葉律師


對於題目所說的這種情形,還是要視情況而定的,確實沒有標準的唯一答案。

關於這個問題,當下正好有個新聞與此非常契合。26歲的黑龍江男子王磊,看上了21歲的大二女生王曉,要求與王曉談戀愛,王曉以性格不和婉拒了。但是王磊不依不饒,不僅到王曉的學校鬧,還三番五次到王曉老家鬧,多次威脅“我絕不放過你家”。

一天雨夜,王磊帶著水果刀、甩棍,翻牆進入王曉家中,捅了王曉的父親,又捅傷了王曉本人,王曉與父母一起極力反抗,最終王曉的母親砍死了王磊。目前,王曉一家三口被以故意殺人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其中王曉被取保候審,其父母被逮捕。

對於本案,筆者傾向於他們一家三口是正當防衛。首先,王磊深夜帶刀進入王家,動機就非常邪惡,對於自己的追求對象,他不僅是得不到就毀了她,而且還想剝奪其父親的生命。在那種情形下,他們不殺他,就要被他殺。兩害相權取其輕,法律肯定得保護守法者的生命權益。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王磊倒地後是否失去了反抗能力?就像我所說,王磊本人很狡詐,又受過特種訓練,雨夜,又是黑燈瞎火的,不排除他故意示弱,伺機進行反撲,所以就跟崑山反殺案一樣,只能確保他不再為非作惡,王曉一家三口才能安心。

雖然,王曉母親爭取取保候審沒有成功,但是我相信到了法院層面,最終會有一個合理的說法的。


打虎拍蠅


家國天下,家是溫暖安全的港灣,家是安全的最後底線。如果壞人已經闖入家中施暴,還談什麼防衛的正方性,個人認為這個時候怎麼防衛都正當。如果家都保護不了,何以保護國家天下。難道外國侵略者入侵我們的時候也要講正當防衛,點到為止嗎?

什麼叫施暴進行中,什麼叫正當防衛?磚家出來演示下如何操作。不要紙上談兵,空口白話。危機關頭,誰能淡定從容,誰能知道歹徒下一步會有什麼操作,唯有先發制人,制服歹徒,方能保的全家周全。

種種限制規定應該是針對施暴者的,而非被侵害者。遵紀守法是判定行為得當性的基礎和底線,壞人在為非作歹的時候已經放棄了這個基礎和底線,所以法律的框框不能在壞人跳出來的時候框住好人(此種情況僅針對本問題討論情況,斷章取義者go away)。我們在限制被害人種種操作要得當的時候,是不是應該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如何現在施暴者身上呢?如果我們的法律明文規定,私闖民宅,殺無赦!誰還敢入室行兇?誰還敢隨便踐踏法律的尊嚴。

法律的天平在你成為施暴者的時候,就已經向受害者傾斜,這才是真正的公平。弘揚正義,懲惡揚善,想要在壞人為非作歹的時候,被群起而攻之,我們的天平就應該向被侵害者傾斜!


路那邊的路


屬於正當防衛的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防衛過當恐怕就要擔責了。

這個問題我看了很久,卻遲遲沒敢寫,因為我的感性告訴我,在這種情況下,奮起反抗是情理之中的舉動,總不能讓好人等著被殺,讓惡人肆無忌憚吧。換做是我,我會怎麼做,又能怎麼做?恐怕就算我願意報警等警察來,私闖民宅來行兇的人也不會傻傻地等著警察來吧。一個人敢於闖入別人的家中實施暴力,那麼他的底線在哪裡?在那種情況下,如果還要細想法律條文豈不是強人所難?當務之急,我需要做的是保護好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這是你死我活的較量而不是紙上談兵的戲謔。換做是我,我也會奮起反抗,絕不會坐以待斃。

可是,如果我告訴大家只要有人闖入家裡實施暴力就可以往死裡打,那也是不負責任的,那樣或許現在能獲得不少點贊,但若事情真實發生了,恐怕需要負法律責任的當事人就不那麼想了。

例如,在最近的淶源反殺案中,受害者一家三口反殺深夜入戶行兇者,最終女孩的父母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拘。當然,這裡面有個關鍵點,那就是女孩的母親在行兇者倒地後又上前砍了對方頸部,因此被認定具有故意殺人的行為。

有人提到了崑山反殺案,的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不過,那個案件有著很多特殊性,一來全程有監控錄像作證,二來當時的網絡關注度太高了。不說別的,在案件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其實很多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最終會判防衛過當的可能性很大。雖然很不想承認,但那種案件真的是個例。

如果發生此類案件時沒有監控錄像,僅憑一方的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可是,如果在正當防衛的細節上苛責處在那種極端緊張情景中的人們,顯然也是不合適的。總不能要求他們等著對方站起來再次揮刀才能實施反抗吧,那樣最終死的是誰可就不好說了。個人認為,正當防衛應該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實施無限防衛權也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不應該機械化地分割。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也有類似不退讓法的存在,鼓勵民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可以大膽地實施正當防衛,那麼此類問題也就不是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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