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徵期日曆&最新財稅新規!請查收!

《詩經》有云:“正月開歲,二月紺香,三月桃良,四月秀葽(yāo),五月鳴蜩(tiáo),… …”,時間過得很快,2019年已經過去三分之一,“五月鳴蜩”就在眼前。那麼,自2019年5月1日起,納稅申報期截止多少號?又有哪些稅收新政正式施行呢?小編這就帶你梳理梳理~

5月徵期日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2019年勞動節假期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3號)的規定,2019年5月份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4個工作日,即2019年5月份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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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出口企業申報2018年出口業務免稅期限也是在5月2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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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一:新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正式啟用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並重新發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提醒:因政策調整,新報表取消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因此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2019年5月1日施行後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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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二: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有關事項

(一)調整受理開具機關。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二)調整精簡資料提交。

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2.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3.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4.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5.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

6.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複印件時,應在複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提醒:對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樣式、《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同步調整,樣式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附件。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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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三: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各省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政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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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四:進口貨物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手續

(一)納稅義務人在填制報關單時,應當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確認是否存在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出口貨物、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二)對於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無論是否已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都應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

(三)對於不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否”。

提醒:

1.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2.因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填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造成少徵或漏徵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政策依據:《海關總署關於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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