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不服××市物價局未處理行政舉報獎勵申請行政複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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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不服××市物價局未處理行政舉報獎勵申請行政複議案

彭某不服××市物價局未處理行政舉報獎勵申請行政複議案

申請人:彭某。

被申請人:××市物價局。

行政複議機關:××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彭某因對被申請人××市物價局作出的《價格舉報辦結函》不服,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稱,2014年5月25日,申請人向某省物價局實名書面舉報某電信公司某省分公司價格欺詐違法行為。2014年7月18日,某省物價局將該舉報事項交由被申請人管轄處理。2014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價格舉報辦結函》,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辦理情況。申請人認為該《價格舉報辦結函》並非對價格舉報的獎勵,被申請人未就其價格舉報行為進行獎勵的行為屬於行政不作為。

被申請人稱,某電信公司某省網絡科技分公司在網上營業廳開展促銷活動時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為。2014年12月4日,被申請人對該公司作出罰款壹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2014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告知舉報辦理情況,同時對申請人的價格舉報行為表示感謝。被申請人認為,對申請人的價格舉報行為,已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精神獎勵。

行政複議機關認為,申請人對被舉報人存在價格欺詐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時,提供了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聯繫方式,同時提供了價格違法行為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其作出的《價格舉報辦結函》末尾陳述“感謝你對物價工作的支持”。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辦結情況,在辦結函末尾記載的以上內容並非價格舉報獎勵形式,並且被申請人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作出過其他處理,故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就申請人價格舉報行為的獎勵問題予以處理。

彭某不服××市物價局未處理行政舉報獎勵申請行政複議案

一、行政獎勵行為的可訴性探討

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伴隨著福利國家、給付行政等新型國家觀的出現,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傳統的行政強制手段漸次退縮,與此相反,非強制行政行為日益受到政府重視,行政獎勵行為應運而生。

對於行政獎勵行為的性質,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行政獎勵行為屬於民事行為。這種觀點認為,行政獎勵行為實質上是一種民法上的要約,給予相對人行政獎勵是對要約的履行;其次,行政獎勵關係中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係;再次,從國外相關立法體例看,在大陸法系民法中,德國、瑞士、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民法典有專門規範懸賞廣告的規定,均將行政獎勵也一併納入一般懸賞廣告的規定中,不以廣告人以及懸賞目的不同而對懸賞廣告進行區分。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獎勵行為屬於行政行為,這種觀點以行政獎勵行為的目的出發,認為行政獎勵的目的在於更好地實現行政管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獎勵行為實質是在履行其行政職能。

行政獎勵行為實質上是賦予行政相對人一種可期待權利,從這個層面來說,行政獎勵行為是一種授益性、賦權性行政行為。既然賦予了行政相對人這樣一種可期待權利,那麼當這種權利遭到侵害或者受到實際影響的時候,行政相對人作為權利人當然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主張。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獎勵行為具有可訴性。本案中申請人即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行政獎勵之職責而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獎勵行為之自由裁量性探討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給予精神獎勵。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給予精神獎勵;也可以給予100元至2000元物質獎勵。”對於二級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賦予了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權。《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一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重大價格違法行為;二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三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但未提供證據……”,第四條規定“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舉報人實名舉報,並提供有效聯繫方式;(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三)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價格主管部門掌握;(四)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申請人對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符合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具備的條件,並且提供了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該獎勵應當屬於二級舉報獎勵,即被申請人具有給予申請人精神獎勵,或100元至2000元的物質獎勵的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應在法定條件下行使,在一定的法定約束下進行合理裁量,才是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正當行政自由裁量。在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間如何選擇,才能平衡行政相對人因舉報違法行為所付出的成本與行政主體因行政獎勵所付出的成本,正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獎勵自由裁量權時所需考量的問題。

三、被申請人在《價格舉報辦結函》末尾陳述“感謝你對物價工作的支持”是否構成行政獎勵行為

本案中,被申請人雖選擇了精神獎勵,但精神獎勵也有其法定形式。《辦法》第五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精神獎勵的,一般給予口頭表揚;舉報人提供證據的,可以給予書面表揚。”從被申請人答覆材料看,其認為已對舉報人進行了書面表揚。但是,《價格舉報辦結函》是被申請人對於舉報人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在處理完結後將處理情況以及結果告知舉報人的一個書面文件,並不是對行政獎勵的處理,行政主體對舉報人所為的精神獎勵行為應當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行為。本案中,除上述辦結函外,被申請人並沒有提供其他能夠證明口頭表揚或書面表揚的證據。因此,僅在《價格舉報辦結函》末尾陳述“感謝你對物價工作的支持”並不構成行政獎勵行為。

彭某不服××市物價局未處理行政舉報獎勵申請行政複議案

實踐中,行政主體往往把行政獎勵當做表揚,獎勵過程隨意性很大,嚴肅性欠缺。行政獎勵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同樣應遵循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具體行政獎勵制度,應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

一、獎勵公開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獎勵過程中,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將整個行政獎勵過程中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有關事項如行政獎勵的主要內容,相對人參與行政獎勵過程的權利和途徑,對行政獎勵不服而提起異議和尋求救濟的途徑、時限等公開。確保獎勵的法律法規依據公開,獎勵過程公開,獎勵結果公開。

二、合理性原則

行政主體在考慮使用何種獎勵形式,是精神獎勵還是物質獎勵時,應當從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出發,平衡相對人利益與行政獎勵成本,合理考慮獎勵形式,並將這種合理考慮與衡量的過程和結果告知當事人。

三、聽證制度

行政獎勵是行政相對人獲得的額外利益,但是,行政相對人一旦實施了受獎行為,就獲得了享有行政獎勵權利,行政主體如果作出不予行政獎勵或錯誤的行政獎勵的決定勢必影響到行政相對人根據法律或行政承諾而在將來必然享有的權益,即可期待權益。在實踐中,行政主體作出不予行政獎勵或完全不符合行政獎勵法定形式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獎勵的過程中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設置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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