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71)探討業主大會“未表決從多”存在的問題

在業委會同僚交流中,經常聽到“棄權從多”“未表決從多”。到底“從多”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們先看看“從多”的出處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09]274號)

第二十六條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居住美好生活(271)探討業主大會“未表決從多”存在的問題


這條規定:可以有很大的聯想、操作空間。甚至存在侵權。

“未表決”如何界定?存在主動和被動的情況。

1、我參與了(知道業主大會的情況),沒有表決。主動!

2、我參與了(知道業主大會的情況),沒來的及表決,業主知道的時間太短。被動!

3、我沒參與的(不知道業主大會的任何信息),沒表決。被動!

尤其是被動“未表決”,涉嫌對業主的侵權,無形中剝奪了業主的參與權、表決權。

業主的管理規約或議事規則中,如果對“未表決”做了詳細的區別、做到了能通知到每個業主,最好有證據證明。那麼這個“未決從多”提高了業主大會的效率,值得學習。如果沒有做詳細的區分,存在被動“未表決”不僅涉嫌侵權,為日後業委會工作埋下隱患(出現矛盾),有時也可能造成業主財產的損失(動用公共收益、維修資金很容易達到法定比例)。具體的操作和數字分析省略!

僅就出處一條,存在不確定性,還有隱患。同時與《物權法》76條,《物業管理條例》相悖!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講的很清楚“過半或超2/3的業主”同意,不是“從多後的意見(同意或不同意)”湊足“過半或超2/3”。

作為原住建部的指導意見(屬於部門規章),和上位法《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產生矛盾時,必須遵循上位法。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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