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怎麼辦

我們很多人會有這樣的經歷,某天朋友急著用錢借給了他,但是因為時間太長過了法定期限要不回錢,起訴到法院卻仍然沒有辦法得到執行

這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這筆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結果導致法院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使債權人權益受到極大損失。這裡涉及到一個名詞—訴訟時效。我們在這裡跟大家簡單解釋一下訴訟時效的相關知識點。

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怎麼辦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換言之,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喪失強制力或者勝訴權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們以一個具體案例來幫助大家理解這個概念。2012年9月29日,李某在王某處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王某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圓整)。”2013年10月,李某又向王某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4年5月前歸還。”

然而,上述借款中,李某在借條載明的還款日期內僅償還了60萬元。2018年5月,王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庭審中,李某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4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對於2013年10月李某出具的120萬元借條,該借條明確載明瞭最後還款時間為2014年5月前。庭審中,王某陳述多次主張過債權,但其當庭並未舉證證明該主張。從王某出示的證據中,李某最後一次向王某轉賬1萬元時間為2014年11月25日,而這距王某起訴之日也已經超過三年。法院最終認定至原告王某起訴之日,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故對於被告李某認為該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予以支持。所以,王某的債權沒有得到有效的主張,受到了很大損失。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有鑑於此,在訴訟時效快到期時,生活中作為債權人,可以採取相關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變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這就涉及到另外一個名詞—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生活中,作為債權人,我們可以與債務人起草債務清欠會談紀要,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這些方式都可以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債權。

訴訟時效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他考試中也是一個比較難理解的知識點,考點主要圍繞訴訟時效的期間,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考察,一般都是對於法條原文的考察,考的比較淺顯。如想關注更多關於事業單位考試的信息,可私信於我或關注中公河南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http://www.zgsydw.com/he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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