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地法院,39起227人涉黑涉惡案被集中宣判!

4月25日,遼寧九地法院公開宣判39件涉黑涉惡案件,涉及227名被告人,分別被免於刑事處罰、判處緩刑至二十四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

集中宣判的39件案件分佈瀋陽、大連、鞍山、遼陽、錦州、葫蘆島、盤錦、朝陽、鐵嶺9個地區。其中,3件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36件為惡勢力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227人。

為營造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濃厚氛圍,將庭審變成法治教育社會“公開課”,各地法院採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旁聽等多種方式進行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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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請看其中三起涉黑涉惡案件情況:

孫某革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9年4月25日上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某革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革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年來採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生產經營、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欺壓群眾,干擾其他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瓦房店市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孫某革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處關某某等2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期,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9地法院,39起227人涉黑涉惡案被集中宣判!

自20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被告人孫某革跟隨他人混跡大連市金州區、開發區等地區,曾多次被打擊處理。被告人孫某革為在社會上揚名立萬,糾集網羅兩勞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以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手段在大連市金州區、開發區等地肆意妄為、逞強爭霸、樹立非法權威。1995年,被告人孫某革因瑣事糾集王某等10餘人手持砍刀、棍棒等兇器將他人砍傷,被告人孫某革為發洩私憤,樹立威望,於1996年1月18日,再次糾集10餘人手持獵槍、砍刀等兇器,竄至他人家中將二名被害人砍傷,被害人不敢報警,使被告人孫某革名聲大震。同年,被告人孫某革夥同他人持五連發獵槍、小口徑步槍、尖刀等兇器,竄至醫院持槍恐嚇圍觀的醫護人員和群眾,將正在住院的被害人砍傷。1997年,被告人孫某革持槍到一舞廳打傷3人,此後,被告人孫某革自恃在大連市金州區、開發區的惡名,招攬業務,成立車隊運送砂石,攫取利潤。

2004年,被告人孫某革組織成立了經濟技術開發區永興建材有限公司,以此為依託大肆網羅兩勞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漸形成以孫某革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關某某等5人為不同時期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郭某某等24人為一般參加者,人數眾多,層級分明,骨幹成員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孫某革系領導者,其組織成員對其言聽計從,在其組織中有絕對的權威。

該組織長期以來以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聚眾鬥毆、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窩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手段,橫行大連市開發區、金州區等地,通過強攬工程、惡意競標、中途停供逼迫提高價格、暴力討債、強立債權、強迫參與和退出施工,惡意欠薪,強行以物抵債等方式巧取豪奪,肆意侵佔公民和企業(他人)合法財產,公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大肆干擾、破壞個人、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瘋狂攫取巨大經濟利益,在大連市金州區、開發區等地區已形成重大影響,對當地百姓和相關從業人員形成心理強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和生產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政府在當地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夏某剛、夏某利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4月25日,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盤錦遠通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非法經營,被告人夏某剛、夏某利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夏某剛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13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萬元,罰金2028萬元。對被告人夏某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等4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罰金30萬元。其餘26名被告人分別根據各自情況被判處相應刑罰,其中,1名被告人被判處緩刑,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其餘2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市、區人大代表、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等60餘人旁聽了宣判過程。

9地法院,39起227人涉黑涉惡案被集中宣判!

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以來,夏某剛利用“盤錦遠通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為合法掩蓋,在明知公司未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道路運輸證》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其組織中的骨幹成員李某國和任某玲暗地裡從事多輛貨車非法營運活動,有組織地採取暴力、威脅恐嚇和賄買、收取保道費的手段,實施妨害公務、行賄和偽造車輛購置稅完稅證等行為,嚴重妨害和影響了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和運輸貨運行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在盤山縣胡家鎮至北鎮、凌海、義縣的運輸貨運行業稱霸一方,獲取了鉅額利潤,並達到了“以商養黑”和“以黑護商”的目的。

夏某利和骨幹成員朱某宇以開設賭場的非法手段聚斂財物,併網羅眾多社會閒散人員,以營利為目的,嚴格規定人員分工和利潤分紅規則,多次通過提供賭博場所和賭博工具,組織並招攬多名人員進行聚眾賭博活動。為了維護賭場的持續經營,以夏某剛、夏某利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違法手段積極幫助維護賭場的經營秩序,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在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賭場時,又通過行賄等手段,使參與賭場經營和賭博人員免受刑事和行政責任的追究。最終形成以被告人夏某剛、夏某利為發起者和領導者,被告人朱某宇、任某玲、李某國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張某生、張某喜、周某剛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法院認為,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的大肆進行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綜上,被告單位盤錦遠通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構成非法經營罪,夏某剛等28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犯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不同罪名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潘某等8人惡勢力團伙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

2019年4月25日上午,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潘某等八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潘某因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於某、王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各界群眾百餘人旁聽宣判過程。

9地法院,39起227人涉黑涉惡案被集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糾集於某等人長期在瀋陽市皇姑區文官村等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的方法,糾集他人多次強行索取財物共計89000元。被告人潘某某、潘某又糾集他人隨意毆打被害人,造成多人受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又糾集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造成輕傷後果,侵害公民健康權;又糾集他人實施任意損毀被害人財物、對被害人謾罵毆打等違法行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共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三起、敲詐勒索犯罪六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糾集被告人於某、趙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犯罪以及其他違法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惡勢力犯罪。為消除惡勢力犯罪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及人身、財產權益,應從嚴懲處。依法認定被告人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認定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三起涉黑涉惡案件信息根據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法院、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佈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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