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未行使到探望權為由拒付撫養費?


能否以未行使到探望權為由拒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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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5月6日,李某與陳某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兒子陳某某由陳某撫養,李某按月給付撫養費並享有對兒子的探望權。李某在去探望兒子時遭到拒絕,故拒絕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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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對於李某能否以喂行使到探望權為由而拒付撫養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可以以此為由拒付撫養費。李某享有的探望權權利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類似於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可以行使抗辯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不能以此為由拒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是李某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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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承擔給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同時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和身份關係而產生,其本質上屬於親權。從理論上講,血緣關係的存在使得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並不會因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權可以說是這一義務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權的設置應當含有父母對子女關心之意,以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因探視權受阻而拒絕給付,撫養費的給付與探視權的行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兩者不能對等使用支付撫養費並非是行使探望權的前置條件,以行使探望權為由拒絕給付撫養費實際上是混淆了親權與債權的區別,探望權和給付撫養費這兩種法定權利和義務並不是互相對等,同時行使的。

本案中,陳某與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由李某支付兒子撫養費。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作為不直接撫養兒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兒子的法定權利,但也具有履行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未探望到兒子而拒絕給付撫養費。若李某在給付撫養費後陳某仍阻撓探望,李某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撫養費的給付是法定義務,不因未行使到探望權而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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