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公佈4起案例,涉及假冒“暴龍”、“大潤發”、“小龍坎”等著名商標!

今天是第十九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為了更好地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知識,昨天上午,丹陽法院召開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聞發佈會,向媒體和社會各界通報近年來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特色亮點工作,發佈了4起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

丹陽法院公佈4起案例,涉及假冒“暴龍”、“大潤發”、“小龍坎”等著名商標!


自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市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690件,審結669件。從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案由分佈來看,以侵害商標權糾紛為最多,達540件,佔全部案件78.26%,其中絕大部分是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構成侵權;其次是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共有69件,主要是微信公眾號、企業宣傳網站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傳播相關文章、圖片等;此外,侵害著作權糾紛計68件,主要是KTV等娛樂場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播放相關“MTV”等音樂電視作品。

丹陽法院公佈4起案例,涉及假冒“暴龍”、“大潤發”、“小龍坎”等著名商標!


下面,我們公佈4起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暴龍”、“大潤發”、“小龍坎”等著名商標,以及微信公眾號未經授權轉載文章、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是“Bolon”商標的專用權人,其生產的“Bolon”眼鏡以優良的品質深得社會認可,2015年“Bolon”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8年6月,原告市場調研人員發現,被告丹陽市開發區某眼鏡批發部銷售假冒“Bolon”註冊商標的太陽鏡,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了“Bolon”眼鏡的商譽,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遂於同年6月26日對被告銷售假冒太陽鏡的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隨後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銷售侵犯“Bolon”等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涉案太陽鏡系從上門推銷的商販處購得,而且僅此一副,並無其他銷售行為,希望法庭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法院裁判】

一、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92360號“Bolon”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2000元(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早在2014年丹陽法院取得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時候,原告公司即“Bolon”商標權利人就開始在丹陽市眼鏡零售市場開展了打假維權活動,當時訴訟到法院的案件,基本在被告賠償1萬元左右的幅度進行了調解。經過一系列維權訴訟,丹陽市內眼鏡零售行業的仿冒名品大牌的情況有明顯改觀。但是,自去年開始,零售市場的售假情況有所抬頭。為踐行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理念,丹陽法院在最近審理的涉及“Bolon”眼鏡商標的侵權案件中,在查明被告銷售假冒“Bolon”眼鏡的事實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顯著提高了判賠額度。賠償的平均金額由1萬元左右提升至2萬元左右,為打擊惡意侵權,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本地品牌正常競爭力,塑造丹陽眼鏡零售市場的良好形象提供有力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大潤發”是由臺灣潤泰集團投資創辦的會員制大型連鎖綜合超市。原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是臺灣潤泰集團旗下企業,依法享有第5091186號“大潤發”註冊商標專用權。“大潤發”被國家工商總局及多家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已具備極高的知名度及社會美譽度。

被告丹陽市某鎮“吳江大潤發”百貨超市在招牌上突出使用“吳江大潤發”標識,超市廣告牌、價格標籤、內部裝潢、購物小票、購物袋等處使用“吳江大潤發”標識。該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使消費者誤以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聯繫,誤導消費者並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原告起訴要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其從2017年7月開始加盟吳江大潤發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加盟費13000元。原告應當要求吳江大潤發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並不知道“吳江大潤發”侵害了原告“大潤發”商標,沒有侵權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雖然被告提供了所謂“吳江大潤發”的授權,但是該商標並未經核准註冊,且上述商標侵權行為均由被告直接實施,應由其向原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損失的證據,其請求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應予支持。綜合涉案“大潤發”商標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規模、經營時間、經營地點以及原告公司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情節,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0000元。

【典型意義】

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是“大潤發”馳名商標權利人,被告丹陽某百貨超市提供了與吳江市大潤發有限公司的所謂加盟協議,但是“吳江大潤發”作為企業名稱,並不能授權他人使用,也不能作為商標使用。被告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也沒有將吳江大潤發作為企業名稱使用,而是將“吳江”和“大潤發”兩個詞組分開用不同的字體標識,在部分展示部位突出標註“大潤發”,加之整個營業場所的裝修,容易使得消費者認為經營者與大潤發超市有著某種聯繫。被告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並直接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丹陽法院審理的涉及“大潤發”商標侵權的案件還有“吳江大潤發”1件,“北京大潤發時代”5件,“九州大潤發”1件,“旦潤髮”1件等等。侵權人均是在百貨超市個體者,為攀附馳名商譽,均在營業場所突出使用了“大潤發”標誌。經過法院審判,各被告均履行了停止侵權的義務,更改了營業場所的門頭,拆除了相關大潤發標誌,消除了不良市場影響。

“小龍坎”餐飲商標侵權暨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18096479號“小龍坎”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核准使用服務包括自助餐廳、餐廳、餐館、備辦宴席、飯店等。上述商標於2015年10月19日申請,並於2017年6月21日獲得商標局的核準註冊。從2015年10月22日起,原告許可關聯企業成都小龍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該商標。多年以來,原告和成都小龍坎公司精心經營,打造風味獨特的“小龍坎”火鍋,並就“小龍坎”註冊商標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廣告宣傳,“小龍坎”火鍋品質過硬、口感純正,可謂“網紅”食品,在線上和線下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在消費者心裡已樹立良好的口碑,已形成成熟的經營和加盟管理模式。

被告丹陽市某小龍坎火鍋店成立於2018年,晚於原告“小龍坎”商標的核準註冊時間。被告在未獲得原告許可的前提下,擅自在丹陽市某鎮開設重慶小龍坎老火鍋店,並在店面的門頭、櫃檯、店內廣告、炊具、餐桌、餐具及菜單等處均突出使用“小龍坎”字樣,其行為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的混淆,導致消費者誤認原被告存在關聯關係,並以此謀取不正當利益。

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停止使用並銷燬帶有“小龍坎”商標字樣的門店裝潢、廣告、炊具、餐桌、餐具和菜單等;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費用51400元;

4、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帶有“小龍坎”字樣的字號;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裁判】

一、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小龍坎”註冊商標的侵害,拆除經營場所內的“小龍坎”、“小瓏坎”標識;

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個體工商戶字號,新的字號中不得包含“小龍坎”字樣;

三、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合計58000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品牌在餐飲類服務中佔據很大的作用,往往新開的餐飲商家都喜歡加盟一些知名的連鎖品牌,以便節省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快速高效的的打開本地市場。但是部分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惡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標,利用他人在先宣傳形成的客群優勢,攫取不正當利益。本案的審理,對網紅產品進行了有效的保護,維護了正品權益,同時也維護了消費者權益,打擊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基本案情】

楊某林,系“簡書”網的簽約網絡作家,在簡書平臺發表了多篇作品。2018年1月,楊某林出具《版權聲明書》一份,將部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瀋陽某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後該公司又將《版權聲明書》中所載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原告丹陽某法律諮詢有限公司,原告依法獲得了涉案作品《最怕你一生碌碌無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018年2月8日,原告發現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微信號(xyscphl)在未經原告和原著作權人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違法轉載並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轉載時間為2017年7月25日),侵犯了原告對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維權支出。

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

1、判令被告立即刪除侵權文章,停止侵權行為;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其運營的微信號確實發表了涉案文章,但是系其公司工作人員上傳微信號的。被告可以在庭審後刪除其微信號上發佈的涉案文章,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一、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繼受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微信用戶關注後,即可根據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信息網絡以下載、瀏覽等方式獲得該作品,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二、由於庭審後,宣判前,被告已經從微信公眾號“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微信號:xyscphl)上刪除了侵權文章,故不再判令被告刪除侵權文章、停止侵權。

三、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3000元。

  【典型意義】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互聯網改變了世界,尤其改變了信息世界。隨著網絡傳輸速度的明顯提升和智能手機的發展,人們已經習慣從互聯網上獲取諮詢,閱讀新聞、文章等。越來越多的作家正在成為真正的“坐家”,他們習慣在家或者任何地點進行文學創作,並在互聯網上發表文字作品,以此賺取報酬。但是部分自媒體或者企業的微信公眾號為了提升點擊率,保持活躍度,增加傳播機會以及潛在客戶的接觸概率,在未經作者允許的情況下,私自轉載文字作品,並且不註明來源,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和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及系列關聯案件的處理,給隨意轉載網絡文章的經營者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提高了公眾對文字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提醒經營者尊重他人創作成果,習慣為知識產權支付報酬。


丹陽法院公佈4起案例,涉及假冒“暴龍”、“大潤發”、“小龍坎”等著名商標!


丹陽廣電全媒體記者 楊晨

攝影:林振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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