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學到了

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是否繳納所得稅及會計處理

問:我公司符合4月1日後當期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的條件,請問享受加計抵減能否免徵企業所得稅,加計抵減的賬務如何處理?

新政: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學到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第(一)條第五項規定,“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第(二)條規定“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第十一條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衝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財政部會計司發佈《關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中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綜上,根據財稅〔2008〕151號文件,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你公司享受的加計抵減應屬於財政性資金,但不屬於國家投資、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及規定專門用途的不徵稅收入,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相關,你公司享受增值稅進項加計扣除的金額應按照財政部會計司文件解讀中的規定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貸記“其他收益”處理。【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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