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殯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雲政辦發〔2019〕43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殯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殯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強基本殯葬服務保障和行業監管,推動殯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殯葬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殯葬改革管理的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願望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殯葬需求,推動殯葬改革更好服務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務於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殯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助推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及中國最美麗省份建設。

二、建立健全殯葬管理長效機制

(一)規範殯儀館管理。實行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建立和推行殯葬設施、用品標準化,提升改造火化設施並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明確區分基本服務與選擇性服務,價格收費公開透明;建立殯葬服務信息平臺,逐步實行數據採集、手續辦理、服務流程、資金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研究制定殯葬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客觀評估殯葬服務單位在質量承諾、服務回訪、滿意度調查以及投訴受理監督等方面的實施途徑和效果。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堅決防止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二)規範經營性公墓管理。嚴格按照規劃許可建設經營性公墓,加強對公墓建設規劃方案的審查、審核和建設過程的監管;進一步規範公墓經營行為,嚴禁炒買炒賣或個人轉讓墓位、骨灰格位,不得以虛假宣傳手段欺騙群眾購買、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積極推廣深埋、臥碑、樹葬、壁葬等節地生態葬式葬法,開發公益性墓位滿足困難群眾安葬需求。

(三)規範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突出公益屬性,覆蓋農村居民,分類分步實施”的建設原則,統籌規劃、科學佈局,重點建設小型化、生態化、立體化墓地。進一步整合資源,依法將現有墳山、“龍山”集中安葬點等納入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規劃、建設和管理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加強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嚴禁建設超面積墓穴,嚴禁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嚴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對象為本地所轄範圍內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戶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買賣。禁止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轉為經營性公墓,禁止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或開展租賃、招商引資、股份制合作等商業活動。

(四)規範殯葬服務收費。基本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核定。其中,火化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運屍(遺體運送)、遺體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收費屬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殯葬服務單位不得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或擴大收費範圍。在保證基本殯葬服務的供給規模和質量的前提下,經縣級民政部門同意,殯葬服務單位適當開展延伸殯葬服務(選擇性服務),延伸服務可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標、服務外包等方式,降低服務成本。各級民政部門加強對殯葬服務機構收費的日常監管,全面建立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和喪葬用品價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殯葬服務和喪葬用品銷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遏制殯儀館、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會殯儀服務機構亂收費行為。

(五)規範殯葬市場監管。各級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誰審批、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殯葬用品生產廠家、市場經營主體和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管,對違法生產、經營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和在火葬區內生產、經營土葬用品,利用墓穴、骨灰堂等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預售炒買炒賣等非法經營活動進行嚴厲查處;對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用品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銷售殯葬商品或者提供殯儀服務,應當實行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生產廠商、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嚴禁社會殯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喪屬宣傳和許諾從事封建迷信及其他違反政策法規、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的活動。未經民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遺體接運、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與接觸遺體有關的殯儀服務。

(六)規範醫院太平間管理。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醫療機構進一步加強太平間管理,不得將太平間出租或外包給未經批准的殯儀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內的遺體運送服務須由殯儀館承辦,不得交由殯儀館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運送;跨區域運送遺體的,縣級民政部門須出具異地運輸證明;建立並完善醫療機構與殯儀館遺體交接手續,禁止使用120急救車或救護車接運遺體。

(七)規範宗教活動場所殯葬設施管理。民族宗教部門要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教育和引導,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原則上宗教活動場所內殯葬設施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安放宗教教職人員的骨灰,不準開放對社會開展骨灰存放業務。對宗教活動場所違規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設施,民政、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予以糾正,不得進行宣傳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認捐方式變相銷售骨灰存放格位。嚴禁宗教活動場所與任何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資本合作,擅自設立骨灰存放設施,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已經建立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正在建設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預售。

(八)規範殯儀服務。殯葬服務機構要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增強服務意識,提供優質服務,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不得出現“生、冷、硬、推”的服務態度,強化人員素質,提升人文化、專業化服務水平;不得出現髒亂差的服務環境,改善服務條件,提升整潔溫馨和綠化水平;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落實價格管理要求,提升嚴格執行價格政策水平;不得誤導、捆綁、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堅持公平交易,提升誠信踐約水平;不得隱瞞或模糊服務內容、標準、價格等需公開的重要信息,保障群眾知情權,提升服務公開透明水平;不得刻意減少中低檔殯葬服務和殯葬用品供應量,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提升公益性服務水平;不得出現輕率火化、火化錯遺體等重大服務事故,強化服務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務規範化水平;不得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從事違法違紀違規活動,全面加強風險防控,提升廉潔從業水平。殯儀服務中,反對奢侈浪費,提倡文明低碳環保,精簡節約。

(九)規範安葬行為。在火葬區,依法推行遺體火化、骨灰進公墓安葬,不得將遺體土葬或將遺體火化後骨灰裝棺再葬,倡導選擇節地型墓位、立體安葬和植樹、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區,遺體應在公墓或規定區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亂葬,嚴禁建大墓、豪華墓、活人墓,引導群眾逐步減少水泥、石材等硬質材料建墳,提倡遺體深埋、不留墳頭或以樹代碑等,鼓勵土葬改革區群眾自願火化、集中安葬,著力解決散埋亂葬的問題。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群眾選擇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節地生態要求的葬式葬法。

(十)開展大墓豪華墓活人墓綜合整治。切實履行政府領導責任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在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基礎上,對“三沿六區”(鐵路沿線、公路沿線、河道沿岸和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民區、開發區、壩區)的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佔地面積超過1平方米;遺體入土安葬的佔地面積單人墓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超過6平方米的墓位)、豪華墓(墓主體及周圍修建裝飾物的墓位)、活人墓(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採取植樹遮蔽一批、生態改造一批、搬遷拆除一批等方式進行綜合整治。到“十三五”末,活人墓全部拆除,大墓豪華墓及無名無主墓,能夠搬遷的,搬遷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墳頭;不能搬遷的,要縮小硬化面積,拆除墓主體及周圍裝飾物,覆土植樹綠化。

三、加強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把殯葬管理作為全面深化殯葬改革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殯葬事業公共投入機制,提高基本殯葬服務水平,統籌保障殯葬事業單位運營管理經費和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惠民殯葬、生態葬獎補、專項整治、殯葬執法、殯葬信息化建設等殯葬事業發展經費,並切實加強績效管理,保障建設用地供應,確保殯葬改革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強化部門責任。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強化部門監管責任,主要負責人是本地本部門深化殯葬改革、加強和規範殯葬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民政部門要牽頭制定深化殯葬改革措施,強化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發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草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殯葬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加快推進殯葬法規制度完善,查處殯葬領域生產、建設、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三)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殯葬管理監督檢查機制,進一步落實屬地監管、行業監管責任,確保監管到位,對疏於監管、失職瀆職等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廣泛建立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增強群眾參與度。充分發揮媒體監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努力營造有利於殯葬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站、微信等新聞媒體和新媒體平臺,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引導,切實發揮黨員幹部帶頭作用,積極倡導移風易俗,傳遞文明理念,弘揚尊重生命、孝親敬老、慎終追遠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引導群眾轉變觀念、理性消費、革除陋俗,樹立厚養薄葬、文明節儉、生態環保的殯葬新風尚。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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