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雲政辦發〔2019〕42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農村低保兜底保障,是綜合性扶貧的一項重要措施。為進一步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做好我省農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要求,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應保盡保、兜底救助、統籌銜接、正確引導,優化政策供給,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政策措施

(一)合理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級指導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實行年度動態調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省級指導標準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標準、又不弔高胃口”的原則,確保脫貧攻堅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低於國家扶貧標準,同時也要從實際出發,避免增幅過高不可持續。

(二)準確認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農村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家庭。家庭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戶施保或參照單人戶施保給予保障: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戶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條件的整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監獄服刑人員、連續3年(含3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以及獲得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人員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不含整戶納入低保範圍的貧困人口),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1.家庭收入核算。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家庭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有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請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1)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同時扣除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核算方法可參照勞動合同或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認定。外出務工人員不能提供以上證明的,可採取3種辦法計算:以務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以本地農村勞動力人均收入計算,以務工地區相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2)家庭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養殖業、捕撈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捕撈)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出售)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出售)數的,以當地同行業上年平均產量(捕撈量)核算。其他家庭經營性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性收入證明的,按證明的收入計算;無收入證明,但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

(3)財產淨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有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財產租賃、轉租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有關合法有效合同、協議認定;個人不能提供有關合同、協議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的實際價格計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等可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4)轉移淨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轉移淨收入。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決或判決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標準,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的,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含)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可不計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有多個應當盡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將各義務人應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合併計算。

(5)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按照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卹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政府、社會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十三五”期間,國家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6)可扣減的剛性支出。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申請人)家庭收入時,對於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剛性支出和必要的就業成本,可適當扣減。具體扣減為4項: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所需的康復、護理、輔助器械配備費用中剔除享受國家和地方補助政策後的自負費用。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轉診轉院規範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後的個人自負費用。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雜費中剔除享受國家和地方教育補助政策後的自負費用。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積極就業時,已實現就業的按其就業收入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扣減就業成本。家庭最高扣減額度原則上不超過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

2.家庭財產核查。家庭財產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即房屋、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現金、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賬戶金額認定;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按照股票市值、淨值和累計繳納保費、投資金認定。住房按照產權證、使用證等的登記人認定;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等按照登記人認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照現值認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1)擁有的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前12個月內購買使用價格5萬元(含)以上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或大型農機具、工程機械的;(3)在城鎮購買商品房、門面房的;(4)註冊登記公司、企業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和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財產狀況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特殊困難情形的,可不侷限上述規定,由縣級民政部門結合實際綜合認定是否納入保障範圍。

3.申請資格。農村家庭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的家庭收入扣除規定的剛性支出費用後,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以上規定的,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三)規範優化審核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張榜公示以及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等程序。

1.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都有權直接或通過已開通的政務服務平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戶為單位,申請人按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符合參照單人戶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規定條件的,個人可按照上述規定程序提出單人戶申請。

2.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採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逐一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信息核對需經居民家庭或個人授權,通過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核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全部納入核對範圍。對部門間暫未實現網絡信息共享的,可採取離線信息核對或實地調查核對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對報告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的參考依據,經核實後不符合條件的,不應納入保障範圍;核對報告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進行信息維護、標註;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村(居)委會要指定專人協助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入戶調查時,至少要有2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參加,調查人員應詳細核查申請資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及申請人應在入戶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後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民主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戶籍人口、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評議小組會議結果有效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評議小組會議必須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參加,有條件的地區,縣級民政部門可派員參加民主評議,參會評議小組達到總人數2/3以上,評議結果必須有2/3以上參會人員同意。評議小組成員與申請人家庭有直系親屬關係或者近親屬關係的,應當迴避。對評議結論有爭議的應在充分核查的基礎上,依據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實事求是作出評議結論,並將評議結論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見建議,並按程序公示後,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資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情況等有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5.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資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論),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嚴禁不經調查、核對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6.公示。要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按照審核公示、審批公示、長期公示的程序對申請家庭的入戶調查情況、民主評議和審核情況、審批結果進行公示。審核和審批公示時間均為7天,公示地點均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

審核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擬審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個人信息需保密的對象除外)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滿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資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情況等有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公示: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個人信息需保密的對象除外)、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從次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家庭重新公示。

長期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個人信息需保密的對象除外)、保障金額等在其所在村(居)委會進行長期公示;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網站長期公示,並根據動態管理情況適時更新。

公示中應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7.資金髮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發放。採取分檔發放的地區,要保證低保家庭人均收入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逐步穩妥向補差發放轉變。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為救助家庭或個人在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辦理接受補助資金的賬戶,也可依託社會保障卡、惠農資金“一卡通”等渠道發放補助資金,全面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會化發放。逢春節、國慶等法定節假日,可提前安排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並及時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8.備案核查。嚴格落實民政工作人員、低保經辦人員、村(居)委會成員近親屬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上述人員的近親屬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應逐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實行100%入戶核查,同時在雲南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中標註為“近親屬”。其他公職人員近親屬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參照執行。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督管理

1.加強動態管理。已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對象,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其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當其家庭低保對象減少、不符合低保條件或實際生活水平已明顯超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應主動申請退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農村低保對象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複查複核: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長期基本無變化的,至少每年複核1次;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至少每半年複核1次;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須每季度複核1次。核查情況要及時報請縣級民政部門,從次月起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脫貧攻堅期內,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收入水平已超過扶貧標準但仍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宣佈脫貧後可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到“脫貧不脫保”;人均收入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給予半年至1年的漸退期,漸退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原核定金額髮放。建檔立卡範圍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不參加扶貧項目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加強工作監管。各級政府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開展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省民政廳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查,州市、縣兩級民政部門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抽查。

3.建立投訴舉報和快速處理反饋機制。省、州市、縣、鄉四級民政部門開通最低生活保障投訴舉報電話和設立雲南省民政系統網絡投訴舉報平臺,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各級民政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能立即辦理的應妥善給予辦理答覆,不能立即辦理的應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核查處理結果按照“誰辦結誰答覆”原則,統一由屬地的縣級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採取書面或其他方式答覆投訴舉報人,情況複雜的應組織面商。

(五)強化責任追究

1.工作人員責任追究。低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紀委監委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問責追責。(1)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2)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3)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給予批准的;(4)洩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5)丟失、篡改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服務記錄等數據的;(6)不按照規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提供有關服務的;(7)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2.部門或村(居)委會責任追究。違反最低生活保障法規和政策規定,截留、擠佔、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3.申請人責任追究。低保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取消其資格,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並可處以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將當事人個人信息計入雲南省社會救助信用管理數據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充分運用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機制,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社會保險、醫療、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有效銜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的協調發展,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鼓勵積極就業,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

(二)加強能力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職責職能。每個鄉鎮至少安排1名編制內在職人員專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口數量多的較大鄉鎮,應相應增加專職工作人員。同時,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低保經辦力量不足問題,確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的100%入戶核查、主持村級民主評議等工作全面落實。要全面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理及時。上述低保專職工作人員和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負責的最低生活保障業務,由縣級民政部門具體指導,其人員的調動和調整,須報縣級民政部門同意。省級通過民政事業專項補助資金對各地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資金給予支持。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強雲南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和雲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的有機整合使用,利用雲南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同步開展低保審核、審批和低保金髮放等業務工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醫保、稅務以及金融、保險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醫保、基金、保險、住房、存款、證券、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各級政府要督促指導本地區全面精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數據,做到系統數據準確、詳實。積極推進簡證便民和智慧政務,能通過系統比對獲得的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群眾提供有關證明材料。2019年底前全省要通過“一部手機辦事通”或現有的政務服務平臺受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網絡申請,讓群眾清楚提交材料,實時查詢辦理進程和結果,快捷、明白地得到救助。

(四)加強經費保障。各級財政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保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要重點向貧困程度深、保障任務重、自身財力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省級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滾存結轉結餘的地區在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時據實全額扣減,防止資金沉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加強政策培訓和宣傳。各地要加強政策培訓和業務指導,同時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廣泛宣傳黨和政府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關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規定,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引導公眾關注、參與、理解、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六)加強責任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領導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具體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縣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審批責任主體職責,嚴格規範管理,科學、準確、及時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審批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充分發揮駐村幹部作用,堅決杜絕將審核權限層層下放。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經費投入、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措施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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