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百度雲"等 廈門中院發佈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卡拉OK點播84部作品,是否侵權?廈門中院發佈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東南網4月2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侵犯“NBA”商標權,被判刑還要賠30萬?搶注“百度雲”,狀告百度能勝訴嗎?卡拉OK點播84部音樂電視作品,是否侵權……

昨日,在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夕,廈門中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並通報了廈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現狀。這十大典型案例的判決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導報記者從中精選部分案例予以報道,為當事人維權提供借鑑。

昨天,廈門中院還對外通報了廈門2018年度知識產權審判的基本情況。去年廈門兩級法院共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732件,案件數量同比增長了10.11%。其中,民事案件1685件,刑事案件39件113人,行政案件8件。

典型案例 侵犯“NBA”商標權,獲刑被罰還要賠30萬

原告NBA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了與“NBA”相關的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中包括第 658808號、第15726451號和第1160118號等註冊商標專用權。通過授權使用、體育賽事推廣和媒體宣傳等途徑,原告NBA公司使用上述註冊商標的籃球產品銷售覆蓋全國多個省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被告塗某在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於2012年擅自購入“SPALDING”、“NBA”、“耐克勾形圖標”等註冊商標標識的銅板,通過被告淞湧公司的業務員許某,委託淞湧公司為其生產假冒上述三品牌的註冊商標標識,並使用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生產籃球對外銷售。淞湧公司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後,由許某直接負責,非法制造上述三品牌註冊商標標識銷售給塗某。隨後,塗某註冊成立被告斯邁柏公司,僱傭工人生產假冒“SPALDING”、“NBA”、“耐克”等品牌籃球銷往各地。2014年11月,因製作銷售假冒商標侵權產品15.25萬元及尚未銷售16萬餘元被查獲。

案發不久後,思明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決塗某等五被告的行為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對犯罪單位分別判處罰金2萬元、8萬元;三被告人作為犯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三年緩刑並處罰金。

針對民事案件,廈門中院也作出了判決,認為原告NBA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五被告未經原告NBA公司許可,在其銷售的籃球產品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近似的標識,侵犯了NBA公司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因此,中院酌情判決五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銷售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並賠償原告NBA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法官說法:這起案件系國內首起對侵犯原告NBA公司第1572645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出侵權認定的案件。原告NBA公司使用涉案商標籃球產品的銷售覆蓋全國多個省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本案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圖形標識與原告NBA公司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雖然背景顏色、底部字母以及籃球的位置有區別,但構圖要素相同,故認定與原告註冊商標構成近似。

典型案例 卡拉OK點播84部作品,是否侵權?

原告菜之鳥公司起訴稱,其經過轉讓取得《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71部音樂電視作品的完整著作權,是該批音樂電視作品的合法權利人。被告日東花園公司在未徵得著作權人許可、未支付作品使用費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將菜之鳥公司涉案的84部音樂電視作品複製保存在其服務器內並以卡拉OK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點播服務。

對此,原告主張,被告日東花園公司未經許可複製他人音樂電視作品並進行營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費,侵犯了菜之鳥公司的複製權、放映權,給菜之鳥公司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在日東花園公司提供大量反駁證據的情況下,菜之鳥公司應當進一步提供證據證實轉讓方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轉讓方是涉案84首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形成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證據鏈條不完整,菜之鳥公司無權主張日東花園公司侵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因此,判決駁回原告深圳菜之鳥唱片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本案審判系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典型案例。合議庭沒有機械照搬法條認定依照涉案專輯封底上標註來認定著作權的歸屬,而是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認為原告菜之鳥公司主張其擁有著作權的涉案音樂作品,基本都是1990年代流行面廣、知名度高的經典歌曲,拍攝涉案全部作品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遠非某一主體能夠獨自承擔,即使作品的著作權系受讓取得,所付出的經濟對價也必定不菲。因此,判決認定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菜之鳥公司著作權人的身份,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典型案例 搶注“百度雲”,狀告百度被判敗訴

郭某註冊了“baiduyun”域名,本想將這域名出售獲利,不料,他搶注域名的行為卻被法院判決認定構成侵權,因此被判將涉案域名轉移給原告百度在線公司。

原來,郭某幾年前註冊了域名“baiduyun.com”。後來,郭某的註冊行為引起了百度在線公司的注意。對此,百度在線公司認為,郭某搶注該域名侵犯其註冊商標權。於是,百度在線公司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提交了投訴書,請求裁決郭某持有的baiduyun.com域名歸百度在線公司所有。

很快,仲裁中心就作出了裁決,認定郭某存在惡意註冊和使用涉案域名的情形,因此裁決要求將涉案域名轉移給百度在線公司。

不過,仲裁中心裁決後,郭某很快就起訴到思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持有的baiduyun.com域名不侵犯被告百度在線公司的商標權,而且該域名歸原告郭某合法所有。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百度公司的“百度”、“baidu”商標廣泛宣傳、知名度高,比較早就提出“雲”概念,郭某無合法在先權益持有域名,其間未對域名進行使用。

因此,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最終判定郭某應將涉案域名轉移給百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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