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專業律師打官司,而律師收取費用後,在法庭上一聲不吭,該律師是否失職?

阿杰將要帥呆


一言不發的律師是不存在的,律師是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說話多少不是關鍵,在於該說的要說,不該說的不能說。很多當事人喜歡能說會道的律師,感覺錢沒白花,很過癮,但是對案件的結果可能沒什麼作用,甚至起了反運用。

我就有過當事人,剛開完庭就說敗訴了,就說要退費,原因是沒有在法庭上反駁法官,反問法官。還不如不請律師,自己肯定得頂回去。對於這樣的當事人,我也是很無奈。


王澤成律師


一言不發的律師是不存在的。所謂的”一言不發”,可能是當事人感覺律師說得比較少、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客觀地講,律師代理當事人打官司,說話多少並不是最重要的,也不是判斷律師是否合格與敬業的標準。

判斷律師是否合格與敬業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是否認真履行了代理人的職責,能否積極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與眾多因素有關,比如法律規定、案件的事實、提交的證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充分性,對方當事人的證據情況、審理程序、法官個人的業務水平、主觀認識、職業道德以及開庭情況等等。

所以,律師是否合格要看整個代理過程中能否積極而充分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僅僅看在開庭過程中的說話多少和判決結果。


蘭州成律師


為什麼要請律師?簡單地說就是缺泛法律知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大多數律師都能做到受人之託,盡力為聘請律師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但不排除有極個別的律師收取費用後,存在不提供法律服務的現象。

我有一個朋友是最高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審的刑事案件,省高院經開庭審理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撒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時,聘請一個比較熟悉案情(大致情況)的律師作辯護人。這個辯護律師接案後,既不閱卷,也不將辯護思路與我的朋友探討,更沒有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而調取證據和使用證據。取證及文字組織均由我朋友自己整理。……

重審開庭時,公訴機關沒有當庭出示證據,也沒有當庭對證據進行質證。開庭一個多小時就宣佈休庭。對這麼嚴重的程序問題律師竟然不向法庭提出。使一個根本就沒有罪的案件,重審時仍判有罪。

更氣人的是,上訴時我朋友與律師商量,他有幾份原始證據完全可以推翻重審法院的定罪依據,並寫好文字材料連證據一併提供給了律師,可律師卻很生氣的對我的朋友說,按你的思路,我就不為你辯護。沒有辦法,朋友只好忍氣吞聲。

上訴開庭後,他卻一聲不吭,他所謂的辯護高招在庭上連個氣泡都沒冒。我的可憐的朋友的上訴被駁回了。又重新走上了申訴的路。事後,那位律師卻對我朋友說,他引用的法律是正確的,法官不懂法,你又沒錢送禮。……

這種律師固然是極少數,憑證據我朋友絕對是無罪的,可他又不得再走向漫漫的申訴之路。已經走了二十年,但願我的朋友有生之年能走完這條申訴之路!

在此,向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律師致敬!如有律師對我所說有懷疑的,可私信告訴郵箱,我可將我朋友的相關裁判文書及他個人擬寫的申訴狀和相關證據發給他,以證實確有誤人的所謂律師存在。


松林小草


有三個問題:什麼律師叫好律師?什麼律師是當事人喜歡的律師?官司輸了,律師是好律師麼?

個人想說:這三個問題的答案並不相同。

第一,好律師打官司也會輸,也有可能不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因為立場不同、出發點不同,就決定了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律師好壞,關鍵在於是否切實在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是否盡職盡責,是否敬業誠實。

第二,訴訟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麼?滔滔不絕、口若懸河未必就是據理力爭,相反,如果言簡意賅、點到即止、一語中的也可以在訴訟中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像《大話西遊》中唐僧一般反覆向法官哼唱《only you》一般的代理意見,最終結果未必對當事人有利。

第三,訴訟規則與庭審效率要求律師發表代理意見時,應當適當規避長篇大論式的論斷。訴訟律師不是以庭審發表代理意見的字數收取費用的,簽署委託合同之後,代理律師會根據案情確定訴訟方案與代理意見,庭審過程中,代理律師完全可以根據既定策略與庭審變化適時調整方案即可,而不是在法庭上發表冗長重複的意見,尤其是已經發表過的意見切記反覆強調。

第四,代理律師一言不發,案子贏了還是輸了呢?如果贏了,以無聲勝有聲,著實高手;如果輸了,也可以跟代理律師溝通敗訴原因,是否跟之前溝通意見有所出入。律師聘請之後,並不意味著萬事大吉、高枕無憂,因為真正的合作才剛剛開始。一名負責任的律師會跟當事人在庭審前後都保持溝通。溝通得當,庭審時的沉默也有可能是既定的策略;溝通不當,沉默往往會給人落下“無力招架”的口實。


柳基偉律師


請律師的前提是自己覺得自己懂的少,律師懂的多。其實一個人請律師,根據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就知道自己誰輸誰贏了。(法官公正的情況下)而律師在諮詢者提供的信息中,也基本能判斷出官司的輸贏程度。能贏的案子,贏了時,人自然會尊重律師;不能贏的,律師輸了,人會根據律師在庭前庭後及開庭時提供的服務與自己的付出來衡量律師;能贏的卻輸了,人自然會罵律師無能。不能贏的卻贏了,人會誇律師厲害,但背地裡人的價值觀會重新調整。


理想與現在


這位提問者還是把判決書和主要證據發上來,大家看看吧,具體情況不瞭解的評論,有點想當然。律師都知道,當事人說的話,可信度有多高,贏了官司找律師投訴的也大有人在。我碰見一個案件,勝訴了,認為律師費高,各種鬧要求退費,找了很多讓你哭笑不得的理由。如,為什麼對方律師是特別授權,你是一般代理。法官不讓我說話,你為什麼不爭取(你說的和案件沒有關係的事情,肯定法官制止你),為什麼你開庭說話少,對方律師滔滔不絕,你有個材料讓我自己去法院送的,我交錢了為什麼要我去,別人的案件3個月結束了,你為什麼快一年才下判決(何時開庭,下判決,真的不是律師決定的),有一次打電話你沒有接(開庭,不是開完回了嗎)等等等等,真是讓你無語,最後……,沒辦法退了部分。其實,律師80%的時間是收集證據,20%是書面材料,立案,開庭。代理是個整體的過程,不要只看一點。即使敗訴了,再接受案件時,律師已經給你分析了可能性,並且也盡力了,也怨不得律師,畢竟,判決結果不是律師能決定的,律師的作用盡力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所以,看看判決書,勝訴還是敗訴,再評論吧。


濟南律師13583180911


律師在參與庭審活動中,話多話少不是評判律師是否盡職的參考標準,筆者相信如果只有律師一人出庭,一言不發的律師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如果說律師根據案情需要,惜字如金,在法庭上表達意見時話語較少,這倒是有這個可能。

當事人作為一個法律小白,遇到糾紛聘請專業律師為其提供代理服務,其最終目的就是希望代理律師將其官司打贏。作為當事人一方,就大多數人而言,其評判律師是否盡職,就是看該律師是否為其打贏打贏官司,如果官司贏了什麼都好,如果官司輸了,哪怕該律師法庭上說的再多,恐怕該律師在其心目中也存有失職之嫌。

因為一場官司的輸贏,取決於很多因素,很多官司的案情錯綜複雜,不是那種非黑即白一眼就可以明辨是非的簡單情形(比如說套路貸中的虛假流水,有流水就能證明借款是屬實的嗎),官司的最終結果既有事實、證據、法律規定滯後、不完善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官、律師認知及對法律理解存在偏差等主觀方面的原因;當然也存在某些審判人員依仗手中職權枉法裁判的極端情形。

因此評判一個律師在代理活動中是否盡職,僅憑律師在庭審活動中發言的多寡就枉下結論未免有點過於武斷了。對於某些當事人來講,認為律師都是靠嘴皮子吃飯的,我花了大錢請你,你卻惜字如金、一聲不吭,肯定是覺得該律師太不盡職。作為專業律師來講,開庭是要完全遵循法庭諸如證據交換、證據質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進行的,審判活動的整個進程完全是要在法官的主持之下有序進行,完全不能等同於兩個潑婦罵街,誰滔滔不絕、嗓門高,氣勢上佔上風誰就是獲勝方。相信言多必失這個成語很多人都不陌生,君不見在很多案件中,當事人把不住嘴,一時逞口舌之快,誇誇其談,結果是漏洞百出,被對方佔了先機,結果卻是嘴巴痛快了,官司卻遺憾落敗。

所以,評判一個律師是否盡職,是不是一個好律師,真的沒那麼簡單,不等太過於表面,因為你畢竟是局外人,不瞭解這個行業的屬性,就像魔術一樣,明明我們親眼看到的,但它就是假的。


先見律師


首先明確的是,根據我國現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受託律師依法受理案件後,應當利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技能依法勤勉的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這當然包括依法在庭審中代表當事人‘’陳述案情丶出示證據丶質疑對方證據丶辯護辯論和最後陳述‘’,而本案例中‘’專業律師從始至終一聲不吭‘’的不作為的行為是嚴重違反《律師法》的應當受到當地司法行政機關予以的警告丶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從另一方面看,代理律師一言不發,假設該官司打贏了,那就是以無聲勝有聲,說明律師是個高手;如果輸了,還是需要當事人跟代理律師積極溝通敗訴原因,是否跟之前溝通意見有所出入。
需要提醒的是,律師聘請之後,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就此高枕無憂,這只是合作的真正開始。一名負責任的律師應該要跟當事人在庭審前後都保持溝通。溝通得當,庭審時的沉默也有可能是既定的策略;若溝通不當,那麼該律師就是極大的失職與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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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問問


帖主,你這樣的問題描述。實實在在說,不但今天在頭條看到你這樣的說法,而在現實裡我也聽聞過不止一次的呢。對於實際沒有上過法庭的人,也許真會被你的說辭誤導。而客觀上這樣的事情是罕見甚至根本無法存在的。除非你是在這裡用純屬遣洩的不滿情緒在說話。因為在法院的開庭審理過程中(這裡咱們還不提一個代理律師為代理一個案件所進行的開庭前的圍繞這個案件整個有關工作的庭外的為了整個案件進行之所有相關程序的協調運作所付出的工作和努力或勞動)。代理律師想要一言不發都不可能,也無法推卸。首先,開庭的法庭調查環節,你的起訴狀常規下就是由代理律師宣讀的,包括你不瞭解此前的當事人身份審核查實的法官發問都得由律師代為介紹,因為當事人往往由於不熟悉法庭參與事宜而聽不明白法官的法言法語而會慌不擇言的。下來的舉證質證,你的證據及其說明它要證明什麼事實情況,都也是由律師代你進行的,否則你就不請律師了,對吧?如果對方有證人出庭提供證言,你的代理律師也會向證人發問,你的律師即便不問,法官都會提問你的律師有沒有問題發問的,這是法定的程序。你的律師怎麼可能一言不發呢?它不怕法官輕蔑它麼?它一輩子還怎麼混?而下來的法庭辯論環節,則更是你的律師的獨角戲,它要通過這個環節發揮自己的令你無法自己面對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然必須在法官的主持下,而不是由你的律師漫無邊際的可以胡吹亂侃的。並且,你的律師會根據需要及其它的思路,在決定什麼話能不能說,怎樣說等等的專業掌握。

就上述的過程,平心而論,我到是經歷了不乏的當事人的它自感的不滿。就因為許多事情當事人不明白也不清楚法庭上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律師的話為什麼不能信口開河地胡嘞。比如,有的當事人竟然會埋怨律師在法庭上沒有跟他一起胡攪蠻纏,說撒野的話等等。這些都是屢見不鮮的。所以,在上面那樣的代理過程中。難免會有當事人與它的律師之間產生互相不夠理解到位的閒隙。所以,這些事情在一些簡單粗淺的當事人眼裡,就會演變成簡單的一句情緒發洩之言,說:我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一句話都沒有說!

可能嗎?!我們千萬不要僅僅憑情緒說事兒。真正毫無原由並且一言不發的人,怎麼會作成律師呢?!你的話甚至連基本的常規都無視了!我無意於說你的律師有多優秀。只是感覺許多事情不要這樣徒有情緒地宣洩。致意!


法理良知


得了吧、與其各位律師在這裡咬文嚼字“一字不說”款款而談,說一些空的沒的,不如真來看看如果倒黴,遇到這種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不負責,這事兒還真不少。而且也是事實:事前款款而談,庭上惜字如金、遇強則縮的律師也不佔少數。要麼下定決心,終止和律師的合同,更換律師,要麼只能自己認倒黴在庭上多操心,律師不說的,只能自己努力了。

再說一點,本來這點應該放最先說的。和律師籤合同之前,認認真真多看幾遍,有不懂的、不明白的、儘管問。尤其是關於資費方面,多問幾句不吃虧。

每次和律師溝通的時候,最好能留下記錄,音頻也好,視頻也好。免得以後有糾紛口說無憑。

最後,律師的資質參差不齊。決定聘用之前,一定要了解該律師擅長哪方面。

願所有律師都有優良的業務操守、職業信譽和對得起職稱的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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