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博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博乐市党委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既打黑恶势力,也抓行业治理,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及“保护伞”关系网深挖彻查,绝不手软。
据悉,博乐市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悬挂横幅、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方式,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力度,全市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检举揭发各类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博乐市已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其背后的“保护伞”,还有一些犯罪线索正在核查当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新闻发布会上,博乐市还对3名线索举报人给予4.5万元的奖励金。发布会上通报了博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宣读了《博乐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情报信息举报奖励办法》和《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文 / 博尔塔拉报实习记者 吉·布曾
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博州群众举报方式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第21督导组于2019年4月8日至5月25日进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督导。
1、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
举报电话:0991-2382091、2382092、2382093
举报信箱:乌鲁木齐市B036号邮政信箱
2、自治区公安厅
举报电话:0991—5656753、0991—5657110
举报信箱: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
邮政编码:830006
3、自治州扫黑办
举报电话:0909-2319136
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4、自治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09-2234672
举报信箱:博州公安局刑侦支队,邮政编码:83340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5、自治州住建局
举报电话:0909-231935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6、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举报电话:0909-7688998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7、自治州水利局
举报电话:0909-2319909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8、自治州教育局
举报电话:0909-2319246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9、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举报电话:0909-628801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10、自治州文体广旅局
举报电话:0909-231922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11、自治州税务局
举报电话:0909-2284157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12、自治州银保监局
举报电话:0909-2230025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13、博乐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909-2239033
举报信箱:博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83340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14、精河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09-7700081、110
举报信箱:精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83330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15、温泉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09-7711112
举报信箱:温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83350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16、阿拉山口公安局
举报电话:0909-6991613
举报信箱: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833418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17、赛里木湖景区公安分局
举报电话:0909-7611251、7611757
举报信箱:赛里木湖景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邮编83340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源:博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博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情报信息
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为充分调动博州各族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全方位构建“扫黑除恶情报信息人民网”,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铲除滋生土壤,切实维护博州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博州现行的情报信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二条 举报情报信息范围
(一) 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和家族黑恶势力的黑恶势力;
(二)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三)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五)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六)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七)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八)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九)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
(十四)其他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后,分别予以奖励:
属于涉恶犯罪团伙犯罪的,根据情报实际价值奖励人民币500-2万元;
属于涉恶犯罪集团犯罪的,根据情报实际价值奖励人民币1000-5万元奖励;
属于涉黑犯罪集团的,根据情报实际价值奖励人民币2000-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一)通过向社会公开的电话、邮箱向各级党委政府职能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条 奖金发放
(一)对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3日内将奖金发放给受奖人。奖励情况报自治州党委政法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备案;
(二)奖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承担;
(三)奖金领取方式由受奖人自行确定。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接受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转报有关部门。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或侦办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格保密举报人和受奖人员信息,发生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或者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等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提供的举报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力量查证,对不及时移交,或者积极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
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自治州对县(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博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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