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總有人鋌而走險
拿生命開玩笑而進行體內藏毒?
是因為賺快錢?
缺乏法律知識?
還是因為其他什麼呢?
近日
男子隆某某因“體內藏毒”
運輸毒品
被安康嵐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案情簡介
近日,安康嵐皋法院對被告人隆某某體內藏毒運輸毒品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隆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隆某某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隆某某在昆明市一網吧上網時發現其QQ群中有人發佈“帶貨”(運輸毒品)廣告,因缺錢花,隆某某先後通過QQ、微信取得帶貨信息。同年10月1日,隆某某被安排偷渡至緬甸小勐臘。10月2日晚,在小勐臘一賓館內,隆某某受指使吞服37粒塑料薄膜包裹的蠶繭狀物品並得到“帶貨成功即可獲得報酬6000元人民幣”的承諾。運毒過程中,隆某某乘坐飛機到達咸陽機場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經依法鑑定,隆某某體內排出的37粒可疑物品為海洛因,淨重212.8克,含量為72.16%。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隆某某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採取人體藏毒的方式非法運輸毒品海洛因212.8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均為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鄭重提醒:
切不可貪圖高額報酬以身犯險,
成為毒販的“犯罪工具”
一次僥倖的運毒“成功”後
你將徹底淪為毒販們的工具
況且你還擁有“成功運毒”的經驗
誰又安心放你迴歸正常生活呢?
等待你的
或是命喪運毒途中
或是法律的嚴厲制裁!
面對毒品,
我們始終保持零容忍的態度,
堅決打擊毒品犯罪。
願你我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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