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不服××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案

丁某不服××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案

丁某不服××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案

基本案情

丁某不服××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案

申請人:丁某。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

複議機關:××縣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被申請人××縣公安局接到申請人丁某報警稱其被同村施某某等人打傷,被申請人受案後查明2015年7月8日晚,施某某與楊某、丁某三人以施某某妻子和申請人母親曾發生矛盾為由前往申請人家樓下討要說法,申請人下樓後與施某某發生爭執並扭打,申請人用拳頭和腳踢打施某某的臉部和頭部。2015年8月2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認為,施某某糾結楊某、丁某並攜帶凶器來申請人家門前大喊大叫主動尋事,申請人開門後,就衝上毆打捅傷申請人,申請人為保護自身安全被迫還手,完全是出於自衛,不具有違法性,屬於正當防衛,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下樓後與施某某發生爭執並扭打,申請人用拳頭和腳踢打施某某的臉部和頭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行政複議機關認為,經審理查明,施某某、楊某、丁某三人一起喝酒後選擇夜晚10點多前往申請人家質詢,客觀上會讓申請人認為施某某夥同他人上門尋釁滋事;在衝突過程中,施某某使用尖銳物體傷害申請人,並造成六處創傷,最深達4釐米,說明施某某故意傷害的主觀意圖明確。如果施某某先實施不法行為,申請人完全有權採取防衛。申請人僅用拳頭將施某某打倒在地,造成其些許擦傷,客觀上達到了制止施某某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效果。被申請人未能查清施某某和申請人是誰先實施傷害行為及施某某是否事先攜帶作案工具等事實,故不能排除申請人正當防衛的可能。在未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就以申請人打施某某為由予以處罰,無形中剝奪了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面對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時,可以採取正當防衛的權利,屬認定事實不清。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

評析:

丁某不服××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案

本案的焦點在於申請人用拳頭打施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毆打他人,在治安管理領域是否適用“正當防衛”理論。根據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規定,若申請人客觀上受到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其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該條款雖未直接表述“正當防衛”,但實際上體現了該理論。本案中,施某某使用了尖銳物體傷害申請人,並造成申請人身體多處受傷,而申請人僅用拳頭將施某某打倒在地。故在被申請人未能查清施某某和申請人是誰先實施傷害行為及施某某是否事先攜帶作案工具等事實的情況下,不能排除申請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可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之規定,被申請人基於事實不清的基礎上對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顯然不妥。

辦案心得:

丁某不服××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案

行政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從本案看,申請人與施某某發生的衝突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是發生的時間,為晚上10點多;二是發生的地點,為申請人家門口;三是具體的情況,一方使用了工具,一方為空手;四是參與人數,一方有3人,一方僅有1人。故不能將本案簡單視為一般打架鬥毆案件,僅僅憑申請人承認用拳頭打過施某某的筆錄,就簡單認定申請人實施了故意毆打他人的行為。被申請人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查明案件相關事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丁某不服××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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