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資訊:小區業主知情權的範圍,其自治規則也做依據

小區自治規則可作為界定業主知情權範圍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已經明確規定了業主知情權的範圍,判定業主知情權的具體範圍時,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小區自治規則可否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

【案例信息】【案 由】業主知情權糾紛【案 號】 (2011)閘民三(民)初字第2153號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高xx、劉xx等16人的訴訟請求,即業主委員會公佈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間小區關於共用部分大修、中修和專項維修、更新改造的實施方案;公佈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間小區公共收益賬目,包括利用該小區住宅共用部分、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設備所得經營性收入存入或未存入維修資金賬戶的維修資金賬目,並提供該賬目涉及的費用清單、合同、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清單;公佈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間小區發生物業維修、更新和費用以及按戶分攤情況,並提供該賬目涉及的費用清單、合同、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清單;公佈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間小區業主大會、業委會工作經費支用情況;高xx、劉xx等16人有權複印上述清單、合同、發票等各類材料。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已經明確規定了業主知情權的範圍,但判定判定業主知情權的具體範圍時,除以上述司法解釋為主要理論依據外,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小區自治規則亦可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對於業主提出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釋、地方政府規章、小區自治規則的請求,業主委員會應予以支持。

【法理評析】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瞭解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業主知情權的行使需合理行使,並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對業主知情權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該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佈、查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以及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判定業主知情權的具體範圍時,除以上述司法解釋為主要理論依據外,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小區自治規則亦可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依據業主大會既已通過的《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相關規定,業主委員會應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業主對公佈的維修基金帳目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進行核對。開戶銀行應當每月向業主委員會發送維修基金帳戶對帳單,每年向全體業主發送維修基金分戶對帳單。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可以向開戶銀行查詢其帳戶或者分戶帳的情況。

業主知情權的範圍應如何界定?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瞭解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簡言之,就是業主有權知悉有關物業的信息,並可要求相關義務人全面、合理公開其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業主的知情權作為業主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是業主行使其他權益的重要保障。

有關規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十三條: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業主可向誰主張知情權?

業主可向誰主張知情權呢?或者說應如何確定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

一種觀點認為,業主的知情權僅能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主張;另一種觀點認為,業主不僅可以依法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行使知情權,也可以向掌握有關物業信息的物業服務公司主張。

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不宜侷限於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應視業主知情權的具體內容而定。

業主知情權應當以何種方式實現

總的說來,業主知情權的實現既需充分保障業主權利,又應當便於業委會的行為履行。在方式選擇上可堅持如下原則:

公開原則。就本質而言,“知情權是一種積極的兼具公權與私權雙重性質的權利。”吲£案中雖是部分業主在主張相應權利,但小區業主均可成為權利主體,相應的訴訟利益也應及於全體業主,以避免累訴問題的發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故此,被告應當將需要披露的材料向全體業主公開。

全面原則。物業服務合同系由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無法直接向物業公司主張知情權,只能由業委會代為之。故,即便物業公司在提供材料時存在推諉、塞責行為.也應由業委會向物業公司主張相應權利。對於業委會、物業公司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材料,需由被告全面公開。材料的旁落並不能構成阻卻業主實現知情權的事由。

簡便原則。作為一種民間性自治組織,業委會的主要職能為“保障物業費的安全與合理使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物業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並辦理本轄區涉及物業管理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其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等基本特徵,業委會組成人員一般為熱心小區公益事務的業主。故裁判結果應當兼顧業委會的特徵及其組成人員的情況,便於其履行義務。

處理類似糾紛的基本理念

自治習慣、相對鬆散的機構形態、非專業化的組成人員必然難以適應、匹配嚴格、專業的現代物業管理標準,司法固然可以明確業主知情權的邊界,但卻無法徹底彌合現實與理想間的斷層。在遵循規則之治的同時,更應強化能動意識,注重塑造“合作自治”的氛圍。

一是弱化對抗。“業主與業委會不應成為對立的雙方,而應是和諧統一的整體。小區管理工作能否做好,有賴於雙方的共同努力。”業委會的規範、透明運作是司法者的期許,但不可能藉由一次審判達到,業主與業委會的關係也不會隨著一次判決的結束而終止。為修復業主與業委會的彼此關係、力促雙方的良性互動,法官應儘量避免加劇雙方的對抗。可根據個案情況.合理運用司法建議、法官屆語等工作機制,以適當補強裁判文書的理性、弱化單純裁判的剛性。

二是強化釋明。糾紛的實質化解還有賴於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的繼續交涉,有可能由此引發新的訴訟。為實現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充分預見到判決後的跟進工作及可能的執行風險,並予以釋明。一則可以確保原告的心理預期處於理性、可控的範圍;二則可以引導被告正確、合理地履行職權。

公開公正透明,是溝通的最好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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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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