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縣公安局關於徵集文物犯罪線索的通告


洪洞縣公安局關於徵集文物犯罪線索的通告


為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活動,切實保護文物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實施文物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二、凡是實施文物犯罪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三、實施文物犯罪人員的親朋好友應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窩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員或者幫助銷贓,毀滅、偽造證據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涉文物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的,或者對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的,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涉文物犯罪人員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文物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重大失職,致使文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為實施文物犯罪的不法分子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

六、廣大人民群眾要堅決同文物犯罪行為作鬥爭,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文物犯罪分子,支持、協助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打擊文物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檢舉揭發人。對提供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給予1萬—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對直接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並追回等級文物的給予2萬—2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公安機關將對舉報情況予以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親屬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舉報電話:

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長樑棟:16635713666

郭警官:13293576916

李警官:15303571115

特此通告


洪洞縣公安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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