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寫女友名分手致“錢房兩空”如何辦?

當今社會,不少未婚男青年都會選擇在婚前準備房產。不少女孩為了在婚姻當中追求安全感,則會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麼,誰的名字在房產證上,房子就是誰的嗎?

昨天,三秦都市報記者根據市民小陳近期遇到的類似煩惱,邀請到法官和律師說法論理。

案例:買房寫女友名 分手後男方犯難

小陳是江蘇人,一年前與西安女孩小馬相識相戀,4個月後便向其成功求婚。結婚的事提上日程,兩人也很快談到了買車買房,構築小家。小陳稱,自己家建議他和小馬先領證,再買房。小馬堅決不同意,一定要先買房。為了表達誠意,小陳後來未再做過多糾結,花81萬元在位於西安東二環石家街附近的一個小區買了一套93平方米的二手房。這套房子,女友小馬一分錢沒花,但房產證上只寫了她一個人的名字。小陳介紹,這是因為自己沒有西安戶口,沒買房名額,而女友小馬有。也正因為這樣,當時在買房寫誰名字這件事上,雙方很快達成了一致。可房子買完後不久,兩人卻爭吵不斷,感情持續降溫。

小陳稱,買房後,女方家又提了彩禮、換房、買車等各種要求。結婚證也是領得一波三折,幾次都沒成。後來矛盾升級,兩人乾脆分了手。可這時,問題出現了——房子的首付和月供一直是小陳在出錢,名字卻是前女友小馬的。

小陳表示,小馬稱願意將房子過戶給他。但根據買賣二手房的相關政策,這套房子要等到兩年以後才能過戶,自己擔心兩年後出什麼風險,要求小馬寫份承諾書,可小馬不願意。目前,這套房子被小馬租了出去,自己又很難聯繫到小馬本人。他不知道自己接下來該怎麼做,只能將其起訴到了轄區法院。

律師:未婚買房最好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買房時寫的女友名,兩人分手是否就意味著“錢房兩空”?針對此事,昨天,記者採訪了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和西安市政法系統一位王姓法官。

趙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來看,本事件中,房屋的購買發生在小陳與其女朋友小馬結婚之前,該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非共同財產。雖然房管局產權登記中心登記的房主是小馬,但是,該房屋系小陳為結婚而為小馬購買的。如果房屋系小陳的父母出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直接認定為小陳父母對小陳的贈與,應視為小陳的個人財產,可將房屋房主變更為小陳。如果該房屋系小陳的個人出資,如認定為贈與小馬,則屬於附加條件的贈與(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該房屋仍為小陳的個人財產。即使該房屋的名不能變更為小陳,小陳依然有向小馬主張債務的權利。

針對此糾紛,趙律師建議,小陳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並將房屋的所有權人名字變更為自己。但是在訴訟中,小陳需蒐集並提交交付房款及按揭款的憑證,取款及轉款憑證。

趙良善律師提醒,年輕人在未結婚之前買房時,房屋最好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或者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就婚前的財產予以書面約定。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以後發生糾紛。

法官:最好能簽訂明確的協議

王姓法官表示,根據《婚姻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小陳作為房產的實際出資人,有權要求小馬返還自己的財產。二人可以先就此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話,小陳必須收集全部的購房證據。法官提醒:結婚前,市民給付大額財產,一定要謹慎,為防止上述維權窘境的發生,在給付大額財產時,最好能簽訂明確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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