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破譯密碼後,使用自己持有的POS機刷卡消費,將他人信用卡內餘額轉入自己的賬戶。經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11日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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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5月8日,在赤峰市紅山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釣魚臺信用社,紀某某持銀行卡在ATM機取款後,將銀行卡遺失。王某某拾得該卡後,將銀行密碼予以破譯,並且通過自己持有的POS機刷卡消費,分七次將銀行卡中31250元轉至自己的銀行賬戶,用於歸還網貸。案發後,王某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了諒解。
信源丨職務和經濟犯罪檢察部 於志新
審核丨郭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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