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不能隨便借!就連夫妻之間也要注意

經常有人覺得自己的銀行卡里沒有錢,也不能透支,借給別人使用不會有風險,但卻不知道這種看似無害的走賬行為,卻會把自己有一天變成被告。

銀行卡不能隨便借!就連夫妻之間也要注意

隨便把賬戶出借給他人,雖然法院不會判決賬戶所有人為實際借款人但人民法院會判決賬戶所有人對出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中確立的銀行賬戶出借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而該民事責任顯然是還款責任。

一、出借銀行卡一方不承擔還款責任

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10民終72號葉某、俞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這樣判決:

該案中葉某曾經轉賬給俞某50萬。葉某是出借人的身份以民間借貸作為案由起訴俞某,但俞某否任自己是實際借款人,俞某的涉案銀行卡一直借給案外人胡某使用。俞某並不知道自己的銀行卡匯入這50萬。而且經過調查涉案銀行卡從開卡開始登記的手機號就是胡某手機號,而不是俞某手機號。葉某出借款項後,俞某從未向葉某償還過本金和利息,葉某沒有證據證明向俞某催要過借款和利息,但是案外人胡某認可自己是實際借款人而且提供葉某曾經向其催要借款的短信。最終人民法院認定俞愛芽不是實際借款人。

在人民法院認定俞某是實際借款人的情況下,葉某又提出銀行卡出借人應對借用人產生的民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而權利人有權對承擔連帶責任的任何一人或全體進行權利主張。

出借銀行卡的行為性質應當認定為是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

銀行卡不能隨便借!就連夫妻之間也要注意

首先,俞某出借其銀行賬戶存在違法行為,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中確立的銀行賬戶出借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而該民事責任顯然是還款責任。

只有在公平原則基礎上依據公認的連帶責任法理特性,方可以確定銀行賬戶出借人與借用人應承擔連帶的民事(還款)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並無明確的法規規定出借賬戶的民事責任系連帶清償責任,葉某人此一上訴理由於法無據,本院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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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案出借銀行卡人俞某沒有承擔責任是因為胡某的手機號一直綁定該銀行卡,證明胡某一直在使用該卡;葉某從未向俞某催過款,而且胡某並未用俞某的銀行卡償還過本金或利息,另外胡某配合俞某作證,證明葉某一直在向胡某催要借款。但是實踐當中並不是每一個出借銀行的卡的人都這麼幸運。

二、出借銀行卡一方承擔20%賠償責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浙民申2417號盧某、杜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認定:

盧某之兄盧某某曾因經營之需向盧某提出開張儲蓄卡歸其本人使用,基於兄妹親情,盧某在開戶時便將銀行卡交給盧某某。鴻泰公司以盧某名義向杜某進行借款,借款匯入盧某涉案銀行卡賬戶。盧某雖申請再審稱僅向其兄盧某某出借銀行賬戶,未向鴻泰公司出借銀行賬戶。但經查,盧某之兄盧某某系鴻泰公司控股股東浙江中鴻建設有限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並在鴻泰公司中出任監事之職。原判據此認定盧某向鴻泰公司出借銀行賬戶,並無不當。

本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規定公民不得出租、出借帳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規定:出借銀行帳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

銀行卡不能隨便借!就連夫妻之間也要注意

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盧某出借銀行賬戶給鴻泰公司使用,其行為構成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存在過錯。

原判在充分考慮其未獲利等因素,酌情判決其對鴻泰公司未歸還的借款本息僅承擔20%的連帶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據此浙江高院駁回了盧某的再審申請。

銀行卡不能隨便借!就連夫妻之間也要注意

律師提示:

以上案例中的銀行卡出借人也還算是幸運的,還有更不幸的是,自己的銀行卡交給別人使用,但卻無法證明已經交給了別人使用,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所以即使配偶之間也不要隨便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多方使用,否則真正使用銀行卡的一方利用配偶一方的銀行卡有借款有還款,即使該款項並未用於家庭生活,未取得配偶一方的書面認可,也極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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