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承銷業務規範明確:路演、簿記全程錄音 投資報告不得預測股價

為規範承銷商、網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業務活動及行為,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相關規定起草形成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徵求意見稿)》(下稱“承銷業務規範”),並向各家證券公司徵詢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4月24日17:00前。

記者瞭解到,《承銷業務規範》是針對承銷商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路演推介、詢價定價、發行簿記、發行配售、撰寫和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等業務環節的專項自律規則,在增強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化的基礎上,規範和細化了承銷業務操作流程,進一步推動承銷商、網下投資者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要點一:路演全程錄音,引入律師事前培訓環節

《承銷業務規範》明確了戰略投資者、網下投資者、公眾投資者的路演推介時間、形式、參與人員、內容範圍等,並對承銷商路演推介業務提出了具體自律管理要求。

針對公開路演,在發行人被同意註冊前,主承銷不得自行或與發行人共同採取任何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戰略投資者一對一路演,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路演推介內容不得超出證監會及交易所認可的公開信息披露範圍。在路演結束後與戰略投資者簽署路演推介確認書,路演推介確認書應由各方分別存檔備查。

對於網下投資者的路演,業務規範則要求,路演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書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範圍,不得對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作出預測。

對於公眾投資者路演,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至少採用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公開路演推介。在通過互聯網等方式進行公開路演推介時,不得屏蔽公眾投資者提出的與本次發行相關的問題。

在業務規範中,明確提出了路演要求。主承銷商應當對面向兩家及兩家以上投資者的路演推介過程進行全程錄音。

在路演前培訓中,引入了律師事前培訓環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在路演推介活動前對發行人管理層、參與路演的工作人員和證券分析師等進行培訓。證券分析師和發行人的相關路演推介材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進行事前審核。”《承銷業務規範》中要求。

要點二:規範簿記建檔,核查戰略配售資質

《承銷業務規範》對發行定價與配售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發行定價方面,明確了對定價方式、投資者條件、簿記建檔、禁止性行為等方面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網下投資者以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的報價進行簿記建檔,記錄網下投資者的申購價格和申購數量,並根據簿記建檔結果確定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主承銷商和發行人不得擅自修改網下投資者的報價信息。

此外,業務規範還對簿記場所進行了要求。證券業協會要求主承銷商應當選定專門的場所用於簿記建檔。簿記場所應當與其他業務區域保持相對獨立,且具備完善可靠的通訊系統和記錄系統,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簿記建檔期間,投資者諮詢工作應當集中管理,諮詢電話應當全程錄音。負責諮詢工作的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報價信息。

詢價期間,簿記場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簿記建檔工作人員應當使用簿記專用電腦,其他人員不得攜帶電腦進入簿記現場,簿記專用電腦上不得安裝任何通訊軟件。

配售方面,業務規範要求承銷商應當有負責配售決策的相關委員會。委員會具體職責應當包括制定配售工作規則、確定配售原則和方式,履行配售結果審議決策職責,執行配售制度和程序,確保配售過程和結果合法合規。

機構投資者應當以其管理的投資產品為單位參與申購、繳款和配售。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合理設置配售對象的具體條件。配售對象條件應當在發行公告中事先披露。

主承銷商應當對參與本次配售的戰略投資者的資質以及證監會、交易所規定的有關戰略投資者配售禁止性情形進行核查,並要求其有關事項出具承諾函。參與戰略配售的保薦機構也應當就有關事項出具承諾函。

此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應當按照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要點三:投資報告不得預測二級市場股價

《承銷業務規範》明確了投資價值報告提供、撰寫、信息來源範圍、報告內容、估值方法和估值結論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特別強調了報告獨立性、審慎性和客觀性要求、報告的撰寫及出具流程控制、跨牆管理、合規要求等。

規範要求,主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主承銷商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書之前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洩露報告內容。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主承銷商及承銷團其他成員的證券分析師獨立撰寫並署名。(因經營範圍限制,承銷商無法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應委託具有證券投資諮詢資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使用的參數和估值方法應當客觀、專業,並分析說明選擇參數和估值方法的依據,不得隨意調整參數和估值方法。

投資報告內容上,至少包括: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二)發行人商業模式、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三)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四)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如有)的投資價值比較;

(六)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價值報告包括髮行人行業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公司狀況分析,盈利預測分析,可比公司分析,以及風險提示和風險因素分析。

還要有估值方法和結論。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分別提供至少兩種估值方法作為參考,合理給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後整體市值區間以及在假設不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的每股估值區間。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列出所選用的每種估值方法的假設條件、主要參數、主要測算過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得對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作出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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