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終於變成“”執行可能

很多當事人一聽到自己申請執行的案件屬於“執行不能”類案件,要進入“終本”程序時就頓感執行無望。其實“終本”並不可怕,當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申請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近日,凌海法院執行局通過線上線下財產調查、凍結、拘傳等措施成功執行完畢一起“終本”老案。

2016年2月,被執行人黃某因施工產生矛盾將馮某打傷,後馮某將黃某訴至凌海法院。經審理後,凌海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黃某賠償原告馮某醫療費等共計13272.5元。判決生效後,黃某便外出務工,躲避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2017年11月,馮某向凌海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窮盡措施後未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也找不到黃某的行蹤,在徵得申請人馮某的同意後,該案進入“終本”程序。

2018年12月,凌海法院執行局得到線索稱黃某打工掙了錢,現在可能回了凌海,執行幹警遂對該案進行了恢復執行。進入恢復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迅速通過線上線下兩種途徑對黃某的財產進行調查,果然發現黃某一銀行賬戶內有存款9000餘元。但該案標的為13200多元,這筆存款尚不夠給付該案全部案款,於是執行幹警一面迅速對該筆存款進行了凍結,一面繼續尋找黃某確切的行蹤線索。在銀行卡被凍結後,黃某仍然沒有主動聯繫法院表示願意主動履行案款,依然繼續躲避執行。

2019年3月,凌海法院執行幹警終於得到確切線索稱黃某在凌海市人民醫院探望其生病的父親。法院執行幹警迅速出擊,將其拘傳。在法院執行局辦公室,黃某表示知道自己銀行卡被凍結,現在願意主動履行案款,希望能與申請人——馮某達成和解協議。

後黃某與馮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迅速履行了全部案款,本案圓滿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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