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下午,瑞金市人民檢察院、瑞金市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工作座談會在檢察院召開。瑞金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葛振瑞攜全體檢察官,瑞金市公安局、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分管局領導,刑偵、法制、治安、經偵、禁毒、交管六個大隊的大隊長、象湖派出所所長、法制科長參加座談會議。
會上,瑞金市檢察院黨組成員楊雄生通報了《瑞金市人民檢察院關於組建公訴案件專業化辦案團隊的實施方案(試行)》,介紹了方案出臺的背景以及四個專業化辦案團隊的工作職責和對接部門。多名檢察官、公安機關的分管領導、偵查部門的負責人就“提前介入”工作進行了發言,對“提前介入”工作取得的成效、必要性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對“提前介入”工作如何規範化、書面化開展提出了意見建議。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就“提前介入”工作開展的時間節點、案件範圍、工作方式、工作保障等工作細節方面的問題交換了意見。
葛振瑞檢察長要求做到“三個共同”:
一是共同學習。檢察官和辦案民警在“提前介入”工作中共同學習,檢察人員要多學習《偵查學》方面的知識,偵查人員要多學習《證據學》方面的知識,雙方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二是共同研究。雙方在提前介入工作中共同研究案件案情,統一思想,達成共識。
三是共同提高。公安機關各偵查部門與本院專業化辦案團隊共同將會上提出的意見建議轉化成工作成果,促進“提前介入”工作規範化開展,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
4月17日,葛振瑞檢察長帶領我院掃黑除惡工作團隊來到市公安局,再次對楊豔琴等人涉黑案件依法提前介入,重點圍繞批准逮捕後的偵查取證情況調閱了有關案卷。閱卷從上午9點一直持續到下午5點。閱卷結束後,葛振瑞立即召開閱卷情況彙總分析會,對當前該案證據情況進行分析彙總,指導該案繼續偵查需要注意的證據。
據悉,2018年以來,我院已對十起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偵查,進一步深化了捕訴一體化機制,加強了檢察對偵查工作的引導,提高了辦案質量和司法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很多朋友可能不知道什麼是“提前介入”,最後瑞檢君普及一下法律知識,請您“笑納”。
一、什麼是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是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制度的簡稱。提前介入是檢察機關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偵查活動,並對證據調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偵查行為的合法性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一項制度。
二、提前介入有什麼功能?
¤ 通過發表偵查取證、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建議的方式加強與偵查機關配合,提高偵查取證的質量和效率,為後續辦案環節做好準備,更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
¤ 督促偵查機關依法規範行使偵查權,有效保障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什麼案件可以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適用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一般包括:
◉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 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
◉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案件;
◉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 取證難度較大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
◉ 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起社會關注的案件等。
四、誰來決定提前介入?
一般來說,根據偵查機關的申請提前介入的,由檢察官自行決定是否介入;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的,由檢察長決定是否派員介入。
五、如何區分是否是提前介入?
所謂“提前”介入,是指在法定的辦案階段之前介入。包括兩種情形:
◉ 檢察機關在案件進入審查逮捕階段之前介入偵查;
◉ 檢察機關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前介入偵查。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六十一條: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口頭糾正,情節較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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