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PPP項目,到底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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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問題一直以來是全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級政府的重視程度較高。這也對鄉村振興PPP項目的開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鄉村振興PPP項目,到底該怎麼做?

(1)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加強政府引導和支持

鄉村振興PPP項目所涉主體眾多,包括了政府、社會資本、農民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等,因此在項目風險和收益的安排上需要充分權衡各方利益需求,總體要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運營中定價要合理,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既不能一味迎合社會資本,將服務和產品定價過高,也要保障項目公司的合理利潤,確保項目運營的可持續性,考慮到此類項目前期投資大、市場培育期長的特點,如果項目運營前期利潤率低於合同規定水平的,政府應該提供適度的財政補貼和優惠政策傾斜來幫助社會資本得到合同相應的利潤。同時,注意根據市場發育水平和階段及時地調整有關定價水平和補貼力度,在合同中事先預留和約定調價機制,努力保持各方利益的動態平衡。

(2)妥善處理土地關係和農民利益

鄉村振興究其本質是振興農業、農村和農民,因此鄉村振興PPP項目必須處理好與“三農”中兩大核心問題——

土地和農民——的關係,總的來說,就是要解決好土地使用農民利益的問題。

PPP項目的核心基礎之一就是SPV對項目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以農民集體所有為主,PPP項目中可能涉及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我國實行的是承包經營制,關於承包土地經營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4年11月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其中,“互換”、“轉包”和“轉讓”的形式原則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因此適用於農戶與SPV之間的方式主要是“出租”和“入股”兩種。在具體的流轉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例如,PPP項目的“規模效應”和農民承包地細碎化的特徵本身是矛盾的存在,涉及到多戶承包土地的項目中,如果由單戶農民分別與SPV進行土地流轉,一方面流轉相對成本高效率低,另一方面單戶農民在與SPV的協商談判中可能因為信息、實力等方面的不均等不對稱而無法保障自身的利益,為項目實施留下隱患,因此,可以考慮由相關主體(如農民合作社)先進行項目相關農地經營權的歸集,然後統一流轉至SPV。再例如,在農地經營權流轉中,要注意風險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於風險承擔能力較弱的農民/合作社,可以考慮由其將土地出租給SPV,獲取固定的租金而不承擔SPV的經營風險;而對於風險承擔能力相對較強的農民或者合作社,則可以根據雙方意願,約定基礎租金和與SPV經營效益掛鉤的浮動租金,讓農民/合作社在承擔SPV風險的同時也可以在項目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時獲得更大的收益,更進一步,對於有能力和意願參與SPV經營管理的農民/合作社,也可以讓其將土地經營權以作價入股的方式流轉到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公司股東直接參與項目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與社會資本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鄉村振興PPP項目,到底該怎麼做?

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又可以分為宅基地、公益性建設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因其暫時沒有明確和統一的流轉規定(目前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的有關政策仍處於探索階段),且基本不會為PPP項目所涉及,本文暫不予深入討論。對於公益性建設用地(即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所需的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需的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一般而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審批手續。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該等授權期限將於2018年12月31日屆滿),授權上述33個試點行政區域內,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用出讓、租賃、入股的形式獲得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於未利用地,則應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後依法供應給具體建設項目使用。

鄉村振興PPP項目,到底該怎麼做?

(3)人才吸引和培養

當前大部分農村地區基層專業人才力量還相對薄弱,高素質的人才更是緊缺,而人才是振興鄉村的內生動力,吸引和培養紮根農村的人才隊伍是推動鄉村振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社會資本和政府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方應積極推進扶植政策、金融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等基礎服務

,同時做好返鄉人員創業服務、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等銜接性工作,為吸引人才進而留住人才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在此基礎上,社會資本方/SPV不僅要利用自身較強的建設、運營管理能力來提高整個項目的效率,在具體項目中做好規劃設計、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提供等基本工作的同時,還應該注重為本地區引進與項目服務內容相關的優秀人才,以及吸收和培養本地勞動力等工作,並可以將上述內容作為項目公司提供“服務”的內容之一,在PPP項目合同中予以約定,並與項目公司獲取政府補貼的金額掛鉤。讓PPP項目除了直接提升相關領域公共服務提供水平外,同時為鄉村發展振興構建起長期、穩定的人才基礎。

(4)注重發展產業集群,為鄉村發展注入持續動能

廣大鄉村地區蘊藏著大量的潛在PPP項目資源,例如農業生產領域的生態農田、多元農場建設,鄉村基礎設施領域的供電、供水、公路建設,生態領域的動植物保護、農業汙染治理、山水林田湖綜合治理,以及農業旅遊領域的鄉村景區、鄉村文旅綜合體、農業主題小鎮等,各地在項目識別階段,就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努力用符合本地區優勢、特點的線索串聯和打造項目集群、產業鏈條,充分利用PPP項目的跨界關聯性和產業帶動性,讓農村一二三產業在融合發展中同步升級、同步增值、同步受益,為鄉村振興注入可持續的產業集群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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