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法公佈的3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案例一:馬曉某等8人敲詐勒索案

2014年9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馬曉某糾集刑滿釋放人員馬某、趙宗某、也某某、馬國某和社會閒散人員張佔某、賈少某及未成年人王某某(另案處理))形成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位於西寧市城中區長江路三角花園停車場,逞強耍橫、採取強拿硬要、毆打、恐嚇他人、損毀他人財物等手段,長期按月強制收取在該停車場內拉客的朱某、孫某某、多某某等20餘名“黑車司機”的保護費。2015年5月間,因被害人朱某未及時繳納保護費,被告人馬曉某、馬某指使被告人趙宗某等人,手持砍刀對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本市城中區長江路三角花園停車場的青F62555號的黑色尼桑天籟轎車進行砍砸。2016年5月間,因被害人孫某某未及時繳納保護費,被告人馬曉某指使他人,手持短刀,將孫某某所駕駛的轎車前輪胎扎破,致使輪胎無法使用,孫某某迫於無奈繳納了費用。2018年年初,因被害人多某某未及時繳納保護費,被告人馬曉某指使被告人馬國某、賈少某、王某某(另案處理))將被害人多某某打傷。被告人馬曉某等人採用隨意毆打,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等手段,強行收取保護費長達三年之久,共計收取人民幣20餘萬元。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馬曉某等人分別判處八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判處10萬元至4萬元不等罰金。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該案系一起典型的強行收取保護費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被告人馬曉某糾集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採用毆打、恐嚇、損毀他人財物等手段,長期強行收取保護費,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該案的依法審判,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對黑惡勢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決心,也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升群眾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舉措。

案例二:雷發某等七人搶劫、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案

被告人雷發某、李永某利用同學、網友等關係拉攏、糾集被告人陶世某、李意某、張小某、史有某、王建某等人,成為相對固定的團伙成員,結成惡勢力犯罪組織。被告人雷發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張小某、史有某、王建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間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互助縣威遠鎮及其周邊地區,多次實施搶劫、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雷發某參與搶劫作案二起;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三起;參與故意毀壞財物作案二起。被告人李永某參與搶劫作案二起;參與敲詐勒索三起;參與故意毀壞財物作案一起。被告人陶世某參與搶劫作案二起;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二起;參與故意毀壞財物作案一起。被告人李意某參與搶劫作案一起;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三起;參與故意毀壞財物作案二起。被告人張小某參與搶劫作案一起;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一起,數額較大。被告人史有某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一起;參與故意毀壞財物作案一起。被告人王建某參與搶劫作案一起。

法院認為,被告人雷發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張小某、王建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雷發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張小某、史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雷發某、李永某、李意某、史有某、陶世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雷發某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永某在參與的搶劫、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雷發某、史有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

互助縣人民法院對雷發某等人分別判處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判處七千元到一千元不等罰金。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被告人雷發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互助縣威遠鎮周邊地區多次實施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搶劫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活動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對象。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犯罪活動,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徹底剷除黑惡勢力犯罪的信心和決心。

案例三:被告人吳有某等十四人以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被告人吳有某在李某(另案處理)指揮和安排下,利用其同鄉、朋友等關係,網羅社會閒散人員,為方便聯繫建立名為“亮家軍”的微信群,糾集被告人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棟某等人,成為相對固定的團伙成員,結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間,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活動,在互助縣威遠鎮及周邊地區,逞強爭勝,插手民間糾紛,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吳有某組織參與故意傷害作案一起、敲詐勒索三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起; 被告人王文某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二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起; 被告人胡生某、李才某、李棟某參與敲詐勒索一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起;被告人趙九某、祁財某、拉建某、王某財、陳世某參與故意傷害一起;被告人李旦某某、李海某、王某英、扎西某某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起。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有某、趙九某、祁財某、拉建某、王某財、陳世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的行為己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有某、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棟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分別為巨大、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吳有某、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棟某、李旦某某、李海某、王某英、扎西某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生產經營無法進行,造成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對被告人吳有某等十四人以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黑惡勢力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是國家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該類黑惡勢力也是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對象。以吳有某等人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以暴力、威脅手段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類黑惡勢力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對象。

青海省高法公佈的3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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