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制到底合理不合理?

職場火鍋


為什麼要談合不合理呢?直接說派遣公司違反了哪些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不就行了嗎?我們見過的勞務派遣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還少嗎?

先不要說2018年的《勞動法》,就說2009年的《勞動法》,本來就已經規定同工同酬,大企業或財政給正式工劃撥每月9000元預算,也給派遣公司9000元作為每個派遣工每月的預算,可是派遣工到手有多少啊?僅僅2000多,最多的3000。派遣公司吃的錢超過一半了,這還怎麼同工同酬啊?

派遣公司除了想方設法剋扣員工利益,他對社會還有什麼貢獻嗎?

當一個勞務派遣工,付出了心血,在單位幹了8年,幹了9年,他突然間被叫到一個辦公室,一個所謂的人事經理,採用錯誤引導的方式,誘使、甚至脅迫派遣工,在自願解除勞動協議書上簽字,目的就是以逃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後所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在這個事件裡面,派遣工做出了違背自己意願的錯誤意思表示,而派遣公司把那些補償款收入囊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已然坐實,屬於[涉嫌合同詐騙]了。

還有,派遣公司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往不該使用派遣工的崗位,派遣了大量派遣工,而且,派遣公司公然以無數個短期合同,代替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你數一數看,勞務派遣公司究竟違反了多少法律?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詐騙,這不屬於違法,而是屬於犯罪了。這就像逃稅一樣,他是屬於犯罪。

不信,你自己可以算一筆賬,有三百名工齡9年的員工,如果按照正常情況下被派遣公司解除合同,那麼,派遣公司需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按照月工資3000來算,那就是[300×9×3000]= 8100000

呵呵,這筆補償款到哪兒去了,我就不說了。

怎樣?派遣公司違法(犯罪)行為罄竹難書吧?


夢裡瀾濤


勞務派遣制度,是《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的一種用工制度。

國家通過立法予以確認,說明這個是具有社會認可性,很難說起不合理。

一般來說,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並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

但是,制度是好制度,但是使用勞務派遣制度的人未必是好人,部分企業卻是通過勞務派遣制度規避勞動風險,降低自身責任,以致於勞務派遣制度為很多人所詬病。

《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都有對於勞務派遣的法律適用進行規定,規定了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各方的權利及義務。

其實,勞務派遣更常見的是在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具有嚴格的人員編制要求,而政府事務繁雜,需要的勞動人力巨大,基於編制問題而採用派遣員工,以省心又省事。不過,不管是普通勞動關係員工,還是作為勞務派遣員工,若因為工作產生爭議或者權利受到侵害,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葉律師


我認為不合理,但是它合法。

《勞動合同法》裡說,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裡說,勞務派遣數量不能超過用工總體的10%。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現實卻是,勞務派遣被濫用,使用勞務派遣的崗位遠遠超過了用工總數量的10%,而且也超出了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範疇。而查處違法成本較高,總不能要求人社局挨家單位去查是否使用了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數量、崗位是否符合規定吧?而勞務派遣員工又不清楚單位是否符合使用勞務派遣的規定,那結果就是,大家肆無忌憚的使用勞務派遣。

按理說,使用勞務派遣就使用了,你企業別違反《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結果倒好,勞務派遣成了“二等公民”,任人宰割,不交社保、不交公積金、延遲交社保、延遲交公積金,肆無忌憚的安排加班,加班不給或者少給加班費,隨意退回勞務派遣工,隨你解除勞務派遣工合同,解除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差,等等。

現在就有一種怪像,如果你是勞務派遣工,任何人都敢欺負你,甲方欺負你,乙方勞務公司更欺負你。出了問題,提過來踢過去,我就納悶了,怎麼好好的員工一變成勞務派遣工,立馬就被欺負呢,誰給了甲方和乙方膽子。我覺得出現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一定收集好證據投訴單位或者提起仲裁,再就是儘量,這裡說的是儘量,不要做勞務派遣工。


我在大臨沂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到底合不合理?

按照黑格爾客觀唯心主義說法就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意思是,凡事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事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按照辯證唯物主義的說法就是,任何事物都有正反兩個方面,既有合理的內核,也有不合理的成分。它只是一個暫時的現象,早晚將被新的用工模式所替代。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個中西文化結合的產物,又是勞動合同法的衍生物,陰陽五行,相輔相成,相生相剋,推動著自然界和人類歷史的進步。沒有勞動合同法就沒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沒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出現十幾年中暴露的種種弊端,就不會有勞動合同法修訂版以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一系列規範法規的出臺。

所以,奢談勞務派遣制的合理不合理沒有現實意義,政府要加強對勞動力市場和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管,發揮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正面作用,抑制和打擊假借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刻意違法勞動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欲詳細瞭解筆者關於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觀點,可翻閱本人最近發佈的相關表述。


chmgf


看待勞務派遣制度是否合理,就要看其是否與政策法規相悖?如果其不違法就算合理。我國勞動法規有勞務派遣用工的規定,顯然其就不違法。我認為看問題要一為二,即要看到其利也要看到其弊。先看其弊:勞務派遣制度允許派遣公司派員工去用工單位勞務工作,而其勞動管理關係只在派遣公司,用工單位辭工不用賠償員工個人;在用工單位同一勞動崗位就可能出現其正式和臨時二種身份的員工,可能會出現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現象。再看其利,有的單位人員流動頻繁,而其崗位又要求任何時候都不允許歇崗停擺。例如節假日甚至日夜持續不斷的服務崗位。用工單位就希望與派遣公司簽約,一旦崗位員工出缺派遣公司即可隨時另派員工頂上,始終保持其崗位正常運轉。從這個角度看勞務派遣制度又有其合理的一面。


wu吳金泉


剝奪了務工人員應該享受的權利。是當勞動最不合理勞務派遣,社會人員務工還用得著派遣嗎?而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是了企業及用人單位承擔安全責任風險而導致的,盡收魚翁之利這是企業寧可花錢買服務而不願花錢給務工人員理由了。


柏樂15


不在於合不合理,而在於是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跨界的外科醫生


勞務派遣公司的老闆都說好!非常合理,合法合理吸廣大勞務工人的血汗錢,勾結血汗工廠,兩邊拿錢,不勞而獲的當代吸血鬼,國家的有關媒體的磚家們還為其行為大唱讚歌,說什麼促進就業,發展生產力,呵呵!有錢就是好!黑的洗成白,人渣垃圾們都成人民英雄了。


沒做大嫂好多年


說白了,勞務派遣就是讓少數人撈錢的工具!為什麼這麼說?勞務派遣公司拿的多是公家出資的公益項目,比如有一個項目,每人公家拿出了5000元作為購買服務的費用,因為勞務派遣公司要提取管理費,實際到勞動者手中的錢連2000元都不到!不信去調查一下?


用戶6850803782912


一種新的剝削方式,榨取勞務派遣工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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