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離婚,走法律程序對男方有利還是對女方有利?

流年逝水220872641


對法律而言,只要階級相同(階級,不是階層哈,我國是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是一個階級,反人民的就是另一個階級),不管誰在它前面都是平等的,婚姻法也是一樣的(具有保護婦女的趨向)。

除非夾雜著辦案的私慾,可能不公,但遲早會還回的。

要看離婚時的情況:

1、假結婚的。公事公辦,還受處懲罰。

2、剛結婚,婚前有或沒有約定。有約定,在不違法婚姻法的情況下,按約定辦;沒有約定按婚姻法的事實辦。

3、結婚懷孕的(不能流產時),婚前有或沒有約定。按婚姻法,表面看起來有利於女方,實際女方受傷,因為無形付出太多了。

4、結婚有嬰兒的(3歲以下),婚前有或沒有約定。按婚姻照顧婦女和孩子方,但受傷方感覺吃虧了。

5、結婚有孩子(3歲以上),婚前有或沒有約定。按法律照顧孩子方,但受傷方感覺吃虧了。

6、結婚60歲以上,婚前有或沒有約定。按法律公辦,對雙方無影響不大,大家都看開了。

建議結婚前要想好,結婚後,就要好好珍惜。真的走到離婚時,請先閱讀婚姻法,就會感到判決的結果是否吃虧。


畝語


由於職業的關係,經常聽到有一些人說:夫妻兩個過不好了,要讓對方先提出離婚,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

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按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無論是男方或者是女方?在打官司的時候,原告和被告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原告就是有理,被告就應當吃虧讓步的情形。

同樣的,夫妻兩個人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受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如果兩個人過不下去了要求離婚,無論對男方或者對女方都是一樣的,不存在男女有別之說。



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這都是男女雙方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限制和剝奪。離婚的時候如果屬於男方的過錯,男方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屬於女方的過錯,女方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子女撫養和分割財產的時候,應當照顧無過錯一方的權利。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既然結婚了,就應當珍惜夫妻已有的感情,好好地過日子。且記千萬不要輕易離婚,但是如果實在過不下去了,才不得不離婚。

如果是走法律程序離婚,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對男女都是一視同仁的。只要敬畏法律,明白事理,一定會得到公平合理地處理的。


法重情深


對合法的那一方最有利。

我國目前關於離婚有兩種方法:1、協議離婚2、訴訟離婚,就是問題中的“走法律程序離婚”

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中是會體現出一定的對於女性的保護,例如夫妻共同房產雙方條件相同,一般會將房產優先歸於女方。

但是由於我國法律對於婚內出軌並沒有實際的懲罰除非出軌情形可以達到了重婚罪的標準,才能夠對沒有過錯一方進行補償(對於婚內財產可以多分)。而婚姻關係期間一般女性處於一定劣勢地位對男性有依賴,但是在女性面對丈夫出軌時並不會得到任何的補償。所以如果男方出軌選擇訴訟離婚,可能對女方的傷害更大。


東友律師事務所


應該這麼說,走法律程序,對協議談判時弱勢一方有利,不在乎性別。

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兩種合法方式,當協議離婚不成時,想要離婚的一方才會通過起訴的方式程序,走這個離婚手續。

因為在協議時往往一方會基於各種背景而比較強勢,或者說提出的這個條件也苛刻,又或者是根本不同意離婚,那麼另外一方無法接受的,又不便繼續爭執或妥協,此時選擇走法律訴訟途徑是最佳方案。因為,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來公平處理離婚問題,而不去過多考慮一些情感或家庭非法律因素,這樣的理性處理方式,對於在協議中劣勢一方是有利的。


北京範林剛律師


男女離婚,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話,那麼就是雙方誰有理?法律就會對誰有利。因為法律是公正的,不會偏袒任何一方。而且走上法律程序離婚的一般都是因為財產問題或者是因為有一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只能走法律程序。所以說男女離婚,還要看離婚的理由來決定對誰有利。我們單位有這樣一個同事,他的妻子孩子在另外的一個區,他在我們這個城市裡有一個相好了的,可能是感情上的出軌讓媳婦看出了端倪,最後兩口子竟然爭吵到了單位。可我這個同事為了孩子就是不離婚。他的妻子沒有辦法就四處收集他的感情出軌的證據。最後人家拿出他,和別的女人在一起的照片,跟他走上了法院,在法院法官的公證宣判下,兩個人最終離婚。離婚結果是這個我這個男同事出軌在先,視為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只提供孩子成長的撫養金。另外財產多半都判給了他的妻子。所以我說你看這是他有錯在先,所以說法院也重視事實和證據。也絕不會讓弱者吃虧,這就是法律的莊嚴和神聖,有過錯方必然 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那個受害者一方,卻得到了有力的幫助,這就是法律重視的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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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問題,我來說說個人的看法。

從婚姻法的角度來考慮,現在很多人離婚都是協議離婚,因為是協議的,肯定是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它的好處在於:第一不傷和氣。每對夫妻,從戀愛開始,都是出自雙方心靈的需要,無論是在愛情生活中,是有真情還是為了物質而結婚的夫妻,他們的前提是能夠生活在一起,共同點都是和和氣氣平平安安的生活在一起,享受愛情,享受生活。如果因為沒有辦法達到和諧,最後只能選擇分手,因為在一起是緣份,分手了也是迫不得已,因此,此時如果能做到好合好散,就是對雙方都有利。因為至少協議離婚,雙方都是在平靜的狀態下,做到了和平解決。如果說,婚姻不能繼續,卻又在分手問題上,得不到問題的統一,此時,總會有一方需要通過法院來解決,既然是無法達到問題的統一,肯定是一方努力了,但達不到效果。只能通過法院來分手。此時的分手,其實就是撕破臉皮了,到了這種程度就是,即使是當時戀愛包括在內,都是錯誤的,生活中所有的好,都在此刻一筆勾銷。所有的恩怨都在一紙判決書下變得蒼白無力了。走到了法院,就是雙方沒有情份可說了,幾年的婚姻生活不但沒有留下任何的美好的回憶,反而把對方變成了自己的仇人。所以,對於男女離婚的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法只有協議離婚。因為協議協議,就是還存在情份,即使分開了,還是在商量的前提下進行的,還是在沒有任何爭議下得到圓滿解決的,即使是以後為了子女的扶養問題,如果說,有一方出現困難,看在夫妻的情份上,還是有商量的餘地的,如果說,一定要走到法院這個程序來分手,大家都不存在情份了,以後誰也不認識誰了,沒有人願意與自己曾經的敵人成為朋友。因此,從這個層面來說,男女離婚,走法律程序,鬧到法院進行離婚的話,對雙方都是沒有好處的,因此,做人都做到這份上了,也就沒有了意義了。

夫妻能在一起是情分,不能在一起也是情分,因此,沒有必要鬧到大家都成對方的敵人。


唱起心中快樂歌


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不成,只有走法律程序。上訴到法院立案,法院也是要經過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確定夫妻感情已經蕩然無存,再也無法融合在一起生活了,才是進入到依法判決的。

依法判決的前提,還是根據離婚雙方的協商結果而定的,在夫妻存在期間內,在共同財產的分割上,或者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上,實在協商無果,才由法院最後裁決。

法院裁決不論男女,都是偏向無過錯方一邊的,對有過錯一方實行恰當的在共同財產的分配上傾向無過錯一方。雙方都無過錯,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配。


老蔣閒言


這個問題,顯然是當事人對於我們國家的婚姻法是相當不瞭解的。

我們國家的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對於是否已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對於婚後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都能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夠共同去民政局協議離婚。

如果男女雙方對於是否離婚,或者對於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只能選擇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對方的情況,及提交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所以第二種離婚方式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很多人都會問,去法院起訴到底是做原告好,還是做被告有利?其實作為原告和被告都是一樣的,法院不會因為你是原告而就偏向你,也不會因為是被告而就故意刁難你。法律程序是不會導致對哪一方有利的。

所以大家儘可能放心,如果你著急離婚就可以作為原告主動去法院起訴,如果你不著急,那你就可以等著對方去法院起訴你!結果只會是因為你的證據和你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而改變,而不會因為你作為原告或者作為被告而改變!


任律師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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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離婚,走法律程序是對男方有利,還是對女方有利,通過司法起訴的離婚,並不存在對哪一方有利這個問題,這個是根據實際的情況,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我國目前關於離婚有兩種方法:1、協議離婚2、訴訟離婚。一般是在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才會訴訟離婚。

您所謂的對男方或者女方有利,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的,現在的訴訟條件對哪方來說更有利。例如孩子撫養權,跟孩子的年齡以及父母雙方的條件綜合考慮的。訴訟離婚就是問題中的“走法律程序離婚”。而在實踐中,總是把女士看作弱勢群體,法律會傾向於對於女性的保護。關於離婚案件,夫妻存在期間內,對於孩子撫養權以及財產分割,協商不成時,才會由法院最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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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過錯方,且對於財產繼承等問題認為存在明顯偏差的一方有利。

其實本身這個問題就問的沒意義,離婚無外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好聚好散,協商的前提下很多都可以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婚姻本質上是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倆人協商好了,別人也沒有發言權。

可如果發現協商時候談不妥,或者發現有過錯情節例如外遇啊、藏匿資金、轉移財產等等情形下,可以依託於法律主持正義。

但,時間較長,正常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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