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追加被告的的情形

追加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必須進行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追加共同被告的期限要求

依照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因此,對當事人提出的追加被告的申請,必須審查其是否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應不予准許。但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應不在此限。

實務當中,列為共同被告或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但不限於以下所列情形):

1、掛靠。即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實際經營者與營業執照業主不一致。即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企業法人分立。即企業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訴訟人。

4、個人合夥涉訟。即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等。即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間、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夫妻一方負債,列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及負擔原則做了規定,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要求非直接負債的配偶一方承擔責任,其主要依據是涉案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按共同債務處理。

如在實體程序中不列夫妻為共同被告,可能會存在執行程序中法院不追加非直接負債的配偶一方為被執行人的風險。

7、繼承遺產的訴訟。即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8、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責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9.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債務的,列行為人與其全部監護人為被告。

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義務,且對被監護人財產有監管義務。《侵權責任法》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重大財產登記在被監護人名下的情形並不少見,故從便於執行角度,應列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10、共同財產涉訟。即共同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列為共同訴訟人。

11、連帶責任保證。在因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12、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1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14.個人獨資企業負債的,列企業及投資人為共同被告。

個人獨資企業雖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故在個人獨資企業涉訴時,應列企業與投資人為共同被告。

15.合夥企業負債的,列合夥企業與其全部合夥人為共同被告。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全體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在被告為合夥企業時,應根據合夥企業性質另列合夥人為共同被告。

16.公司不能成立時發生債務的,列全體發起人為被告。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公司設立過程中對外發生的債務,如果公司最終成立、取得工商登記的,由公司承受。但如果公司設立不成功,則應由發起人承擔責任。理論認為,設立中的公司發起人的關係類似於合夥,故對外發生的債務,全體發起人互負連帶責任。

17. 聯營體負債,列聯營各方為共同被告。

按《民法通則》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聯營這種方式在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尤為多見。如合作各方沒有另行成立開發公司的,可以根據聯營相關規定主張聯營各方承擔責任。

18. 一人公司負債的,列公司與其一人股東為共同被告。

一人公司仍應遵循公司法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舉證證明自己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證據法角度,一人公司股東並不都能有效舉證。故大可將一人股東也列為被告。

19.分公司負債的,列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

分公司屬於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分公司可以自己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但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有經營主體資格,也有訴訟主體資格。理論上講,分公司負債,可列總公司與全部分公司為共同被告;總公司負債,可列總公司與全部分公司為共同被告。

如果分公司明顯具備清償能力,則不必列總公司。比如銀行、保險公司等。

20.股東未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公司負債的,列公司與全部股東為被告。

按章程規定向公司出資是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股東以其應繳納的註冊資本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是否充足出資應由股東承擔舉證責任,故如有初步證據表明公司股東存在未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大可將股東列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1.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的,列公司與其全部股東為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覆函》內容,公司被吊銷,並未喪失訴訟主體資格,但鑑於公司股東有清算義務,故可追加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

22. 公司清算註銷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列全部股東為共同被告。

公司發生解散事由後應在法定時間內組成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在非由人民法院強制清算或未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參與清算情形下,公司自行清算往往具有隨意性。按《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二》相關規定,公司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對未知債權人應進行公告,以便於債權人申報債權。否則應對債權人未獲清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因此起訴時,可列全部股東為被告。

23.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列僱員和其僱主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24. 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被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列僱主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2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主張分包人責任的,列發包人與全部各分包人為共同被告;發包人主張質量責任,列全部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實際施工人可以同時向發包人、分包人主張責任,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向最近一手分包人主張責任,是基於合同的約定;向發包人和其他分包人主張責任,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同理,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發包人向總承包人主張責任是基於合同約定,而向其他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主張責任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

2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列機動車駕駛人與有過錯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為共同被告。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或財產損害,一般情況下應由駕駛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也應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可以主張所有人或管理人責任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有初步證據證明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應列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被告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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