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這份文件多處涉海島產權,尋常百姓能否當“島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在這份5000多字的文件中,有多處涉海。

《意見》提出,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依法明確採礦權抵押權能,完善探礦權、採礦權與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銜接機制。探索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權能。

同時,構建無居民海島產權體系,試點探索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轉讓、出租等權能。完善水域灘塗養殖權利體系,依法明確權能,允許流轉和抵押。理順水域灘塗養殖的權利與海域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取水權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採礦權的關係。

《意見》還提出,加強陸海統籌,以海岸線為基礎,統籌編制海岸帶開發保護規劃,強化用途管制,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依法依規解決自然保護地內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水域灘塗養殖捕撈的權利、特許經營權等合理退出問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常紀文表示,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是指自然資源歸誰所有、開發、利用、如何流轉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等一系列相對完整的實施規則系統。如礦藏的所有權、探礦權、開採權,農民自留地的樹木所有權,水面權、水頭權的開發利用等。

常紀文認為,自然資源產權管理和專業監管的分立可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進一步促進簡政放權,實現對山水林田湖草的綜合管理,克服監管盲點,提升綜合保護績效,促進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意見》印發後,有關“無居民海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轉讓、出租島使用權轉讓、出租”的提法引起廣泛關注。

中央这份文件多处涉海岛产权,寻常百姓能否当“岛主”?

去年,國家海洋局曾發佈《關於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的意見》,該意見指出,提高用海用島生態門檻,完善用海用島市場化配置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切實維護海域、無居民海島國家所有者和使用權人合法權益。

公開數據顯示,我國面積達500平方米以上的島嶼有6536個,總面積72800多平方公里,島嶼岸線長14217.8公里。其中有人居住的島嶼為450個。也就是說,約6000個島嶼屬於無居民海島。

是不是無居民的海島,都可以去當“島主”?國家海洋局明確予以否認。《關於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的意見》規定,嚴守海洋國土空間生態保護紅線,嚴格執行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對生態脆弱的海域、無居民海島實行禁填禁批制度,確保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嚴格執行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完善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島保護規劃,對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海域、無居民海島利用制定差別化產業准入目錄,實施差別化供給政策。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從2010年起,國家持續推進受損海島生態整治修復。截至2015年底,中央財政累計投入資金約36億元,地方投入配套資金約26億元,企業出資約3億元,用於支持海島生態整治修復項目169個。

對於可以開發利用的島嶼,《意見》明確,可以使用權轉讓、出租。

去年7月,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就公佈了《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明確單位或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應向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具體方案、項目論證報告。

海南省明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最高期限,參照海域使用權的有關規定執行:養殖用島15年;旅遊、娛樂用島25年;鹽業、礦業用島30年;公益事業用島40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島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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