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老河口市黑虎山水庫管理處與廖某某、謝某某夫妻簽訂黑虎山水庫水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10年12月底。廖某某、謝某某在承包期間違規使用化肥養魚,汙染了黑虎山水庫水源,對周邊4萬餘名村民飲水安全構成威脅。
承包合同到期後,水庫管理處決定與廖某某、謝某某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廖某某、謝某某在一週內騰退並交還水庫。因廖某某、謝某某拒不騰退水庫,水庫管理處訴至老河口市法院。
老河口市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令廖某某、謝某某騰退黑虎山水庫。判決生效後,廖某某、謝某某一直未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水庫管理處申請強制執行。
老河口市法院對廖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滿後,廖某某、謝某某均拒不履行騰退義務,2018年9月18日上午,老河口市法院與老河口市政府在黑虎山水庫開展強制騰退工作。先前態度強硬的廖某某、謝某某配合進行了騰退。
執行幹警將被執行人的相關物品從房間中騰退,做好清點記錄,隨後將房間鑰匙收回並交付水庫管理處工作人員,公證員在交接手續上簽字公證。此次執行邀請8名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現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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