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女方發現男方和前女友約好了一次告別旅遊,女方退婚並且不退彩禮,合理嗎?

愛因書坦


看了前面的答覆,意見很不統一,各抒己見,都有道理。到大家有沒有仔細看過題主的意思?題主說的是男方和前女友“約好了一次告別旅遊”,僅僅只是“約好了”並沒有付諸實施就被女方發現了,也就是說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告別旅遊”,吃瓜群眾臆想中的各種畫面並沒有實現。



但這些並不能成為女方退婚後“不退彩禮”的理由或者說有利於女方的“無過錯證據”。男方和女方訂婚後又和前女友藕斷絲連,繼續來往,只能說這個男人在品德上有問題,是個沒有擔當的渣男,有悖於社會優良習俗,可以被稱之為道德敗壞,必須受到道義層面上的譴責和批判。可以成為女方退婚的理由或者藉口,但不能不退還彩禮錢,於法無據可查,法律法規也不會支持女方的做法。

說事兒要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據有節。在我國對婚姻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有這樣的解釋的。婚前有關彩禮給付的約定,可以看作是男方對女方的財產贈予,但不是無償贈予的,其贈予的條件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如果女方單方面解除婚約,那麼這個彩禮的財產合法贈予性質就是去了合法性,兩個人沒有婚約關係了,女方所收取的彩禮錢為啥不退還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司法解釋,解釋中並沒有涉及到因為男方和前女友保持往來關係就不支持女方退還彩禮的規定條款。只要出現司法解釋的三種情況即可。你像題主的案例就是第一或者第三種情況,亦或是兩種情況皆有。所以,女方不退還彩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就算退還彩禮,也不一定全部退還,這個真的還要考量幾種不全部退換的情況的。

彩禮退還多少的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分析情形。一是男方確實有過錯行為的,女方退還彩禮數額要看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二是要看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從不滿三個月到兩年以下共有三個檔次的退還減少標準,從70%到30%之間,如果期間造成女方懷孕或者其他有害生育健康的,在前面基礎上再減少5%到20%。三是貴重物品應該原物返還。細節就不贅述了。

總之一句話,發現男方和前女友有往來關係,不構成不退還彩禮的必要條件,但可以以此為由(男方違背的是婚約)減少退還彩禮的依據之一。我認為,同時也可以把彩禮看作是一種合同訂金,如果一方違約,是要扣除訂金的。但也不太靠譜,有的地方收入的彩禮太高了,已經失去了訂金的意義,說是明目張膽的趁火打劫也不為過。後面這一段是我的個人理解,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無關,如有誤解,純屬個人見解。


農村老俗話


從法律上來說,並不太合理。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所以雙方只是訂婚,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要求退婚,不退還彩禮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當然,應當退還彩禮並不等於需要全額退還彩禮。若是籠統直接根據而要求女方退還全部彩禮,這對於女方也是相當的不公平不合理。

所以,對於返還彩禮數額一般要根據彩禮的數額、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是否有生育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要去退還彩禮和不返還彩禮的理由,雙方的過錯,彩禮款項的用途,當地的習俗等等綜合去考慮認定。

例如,共同生活時間越長,退還的彩禮比例就越長;若是部分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期間用於共同生活的用途,則彩禮應當相應予以扣減。

根據問題所述,女方退婚是因為男方不忠誠導致,但這並不是全部彩禮都不退還的理由。並且,現在社會彩禮金額較高,雙方因此產生的矛盾也較大。建議跟男方協商,確定返還部分的彩禮。


葉律師


不合理。但我認為分手紀念遊本是好亊,但男孩的做法欠妥。你應該先和前女友徹底分手,也就是分手紀念遊後再和現女友訂婚才是。現在婚也訂了,那與前女友應該快刀斬亂麻斬斷了聯繫。再多出個分手紀念遊也難怪現女友要多心。所以此亊男孩也有責任。現女友的做法雖可理解,但也太過激,你可以建議取消這次分手遊,但不必退婚。因為婚姻是終身大亊,不可草率兒戲。同時退婚的話,彩禮錢應全退或退大部分。若因訂婚你家所用費用由男方承擔還較合理。多餘的全退還他們。不過我建議你們好好溝通交流一下,儘量不要把喜亊黃了。


山上人279


法律規定婚前收的彩禮,而沒有結婚的,彩禮是要退還的,也就是沒領結婚證都不算結婚要退還之前收的彩禮。

按照法律來說,女方收的彩禮應該退還,男方如果跟女方打官司當然可以拿回彩禮。可是男方在訂婚之後還跟前女友瓜扯不清,感情上出軌未婚妻是肯定的了,竟然還學別人去做什麼告別旅行,要是雙方都未婚戀當然可以這樣,可是男方都已經訂婚了,再跟前女友出去旅遊,一起吃住,感情身體都出軌未婚妻了,這種人道德敗壞對感情和婚姻都不會忠誠的,女方退婚是對的,她不退彩禮是因為傷心和氣憤,沒什麼合理不合理可講的,誰讓男方先做了不合理的事情呢?對女方的傷害無法平復,女方退不退彩禮在不打官司的前提下只能由女方決定了。

現在已經退婚了,建議男方應該誠懇道歉,女方也別得理不饒人,雙方好好協商,適當退還一部分彩禮,做不了夫妻,也別做仇人。


gf611



wu吳金泉


你都跟人家在一起了,還找前女友合理嗎?這還沒結婚呢。你覺得人家知道了,照樣跟你結婚合理嗎?還是說你自己犯錯了,人家原諒你,不跟你結婚,什麼也不要。為了你耽誤的時間,耽誤自己找合適的人,啥補償都不給合理嗎?

先想想自己做的事合理不合理。再說別人合理嗎,沒結婚呢,拿著彩禮不給是不合理。但是關鍵是你辦的事也不合理啊,所以你也沒必要要求別人合理的辦事,

這種事不想做評價,男方不佔理,但是不還彩禮,也不合適,大部分還是父母的血汗錢,父母掙錢不容易,最後遭罪的還是父母,還得拿錢再給別人彩禮,現在彩禮這麼高,能不能拿出來先不說,難受的還是父母


給予他幸福0217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沒領結婚證,這個彩禮是要退回給男方的,我們可以在道義上譴責男方,但法律還是要遵守的。

已經訂婚了,還跟前女友約定什麼告別旅行,這樣的男人,太作,沒有擔當,你跟他提出分手,可以說是最明智的選擇。

只是,你已經跟他訂婚了,說明你們交往的時間不會很短,交往期間,全身心投入,付出了一切,突然得知他跟前女友約定什麼告別之旅,內心深處一定很難過,也很憤懣,甚至想到了懲罰他們,以彌補你的精神損失費(包括青春損失費等),正好,他給了彩禮,於是你提出分手後不退還彩禮,你的這種想法於情合理,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該怎麼辦呢?難道就這樣不痛不癢的放過他嗎?

我的建議是放過他——這個世界上,三條腿的蛤蟆不好找,兩條腿的好男人還是有的。認清了一個人的真面目,得知他是個人渣就可以了,沒必要再去“解剖”他,看他的心臟是否也是黑的,因為這樣做只會弄髒自己的雙手,不划算。

做最好的自己,結識更優秀的別人。祝你幸福。





周大雄的解憂雜貨店


先討論一下,為什麼說合理?因為每個地方都有每個地方的風俗習慣,就訂婚彩禮來說,訂婚後如果男方有過錯,女方可以提出退婚,並且彩禮是可以不退還的,女方還可以討要精神損失費,這個習慣一直延續到現在,大多訂婚家庭出現訂婚退婚時也默認了這個風俗。吃個啞巴虧,幾乎鮮有人訴諸於法律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再說說為什麼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簡單的歸納為彩禮的退還需要結合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在一起生活,所以說你提出了這個問題,按照司法解釋,不管是哪一方提出退婚,彩禮是必須退還。綜上所述,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協商解決,女方退還或部分退還彩禮。二是走司法程序。


279024642情感老袁


我覺得分手應該體面,既然選擇了分手,彼此之間就不要再藕斷絲連,女方不應該退彩禮,你們能從相識走到訂婚,經歷了多少風風雨雨,已屬不易,學會信賴對方,既然他選擇跟你訂婚,你又何必把自己搞得跟個特務一樣呢?還有不要奪命連環call,總之,給彼此留一點私人空間吧!前任女友的愛的告別式欠妥,都已經分手,何苦呢?愛情就像沙漏,你越想抓得多,剩下的就越少。如果他已為別人撐傘,你又何必非為他停在大雨滂沱中呢?


若彤雨


愛因書坦題主你好!

你提出這個問題在現實婚姻中確實存在,無論男好女好,在與自己的前任分手後,都喜歡與前任或多或少都有聯繫,原因有很多,第一個是有的認為是初戀,分手出於一時衝動,在氣頭上急找一個代次品;第二個是分手後,在自己上一次的情感中沒有走出來就找下家登記結婚;第三種,或許是因家庭父母不同意,迫不得已與前任分手,為完成對前任的承諾,與現任登了記,對前任在情感上還有依戀;總之,人與人的情感是複雜多變的,種種情況都會出現,當出現時我們又如何去對待和解決?我認為從兩個方面去看待,第一,登了記以經在法律上它是合法了,我們應遵守法律,如果你與對方真的有愛就應尊重對方,尊重法律,一起好好經營婚姻生活,正確處理好與前任之間的情感;第二,從道德方面來說,已經登記結婚,自己好不應該與前任女友單獨出遊,這也是對對方一個很不負責任的表現,對雙方個人和家庭在感情上和經濟上造上很大的傷害和損失。由於自己心不甘情不願,不會處理好戀愛婚姻的原因,你又放不下前任或處理不好,女方向你提出離婚,我認為是合情合理的,至於彩禮退還,如何退還,退還多少,應由當事人同雙方家長在合情合理,和平共處的原則上,適當進行退倍,達到一個相互尊重,和平友好的退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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