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尚義縣法院: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 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張家口尚義縣法院: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 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4月15日,尚義縣人民法院執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受到了金融部門的好評。

被告魯某、李某、王某、張某、成某系要好朋友。2015年1月26日,魯某、李某準備創辦企業,由王某、張某、成某擔保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義縣支行借款本金50萬元,年利率8.4%,借款到期日為2016年1月25日。

借款到期後,魯某、李某歸還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義縣支行借款本息22.99萬元。之後,該企業因管理不善,效益不佳,嚴重虧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利息及本金,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原告於2017年6月6日起訴到法院。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約定被告魯某、李某共欠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義縣支行借款本金273802.38元,利息及罰金58933.02元,共計332735.4元,於2017年6月30日前歸還原告借款本息2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還清,被告王某、張某、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調解書生效後,魯某、李某未按約定主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為此,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義縣支行於2019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執行法官拓寬調查渠道,採取有效措施對被執行人魯某、李某的家庭財產狀況進行了全面調查,但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致使案件難以執結。

鑑於本案情況,執行法官認為,借款人已無力償還債務,擔保人應當承擔責任。故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迅速對擔保人王某、張某、成某名下的財產進行查控。因擔保人均系在職職工,其名下都有住房公積金,能足額清償案件中的債務。4月10日,執行法官根據線索,將三名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所欠款額扣劃到尚義法院執行專戶,並於4月15日將款給付申請執行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