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大悅城毒駕撞交警案:駕駛人獲刑4年9個月

4月19日上午,朝陽大悅城附近毒駕逆行衝撞檢查一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蓋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北京朝陽大悅城毒駕撞交警案:駕駛人獲刑4年9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9時許,27歲的被告人蓋某在無駕駛證的情況下,違反車輛限行規定,吸食冰毒後駕駛套牌白色奧迪R8小型汽車與趙某行駛至朝陽大悅城西側路邊時,為逃避交警檢查,蓋某駕車衝撞護欄加速逆行逃離現場,致民警吳某腰部、左小腿受傷,致駕駛電動自行車路過的陳某左小腿燙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經鑑定吳某、陳某均構成輕微傷;致馮某駕駛的白色寶馬轎車、畢某駕駛的福田牌公交車、現場隔離護欄受損,經鑑定損失分別為4.8萬餘元、3600元、1200餘元。2018年6月20日0時許,蓋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經認定,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蓋某家屬已賠償相關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

另查明,2018年6月16日至6月18日期間,被告人蓋某先後三次在其位於北京市通州區龍湖華盛香醍的家中容留趙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庭審中,被告人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就容留他人吸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兩起指控,辯護人分別做無罪辯護、罪輕辯護。

北京朝陽大悅城毒駕撞交警案:駕駛人獲刑4年9個月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蓋某在住所先後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並以駕車衝撞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兩人輕微傷、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後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

被告人蓋某吸食毒品後無證駕駛套牌車輛,應酌予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家屬已賠償相關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得到諒解,另考慮被告人蓋某當庭承認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故本院依法對被告人蓋某的犯罪行為予以從輕處罰。蓋某具有吸毒後駕駛車輛、無證駕駛套牌車輛等情節,且在人流量、車流量大的朝陽大悅城地段衝撞護欄逃離,足見其人身危險性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故對辯護人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蓋某對容留他人吸毒罪當庭認罪認罰,對該起犯罪行為依法從寬處理。

綜上,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2000元;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宣判後,蓋某當庭表示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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