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都敗訴了,一審說商量後另行起訴是什麼意思?

我的天空253033448


題主可能表述的不太清晰,這種情況還是有的。


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都是訴訟請求出現了問題,法官雖然對於事實已經有了足夠的判斷依據,但是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確實無法實現。出現這種情況,在庭審時法官都會當庭釋明。如果你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那就可能會敗訴了。


比如,之前辦理的案件。買賣合同,標的為特定物。一審中,原告訴請繼續履行合同,而被告舉證作為合同標的物特定物已經滅失。法官在庭上跟原告釋明。原告堅持其訴請。一審原告敗訴。不過也很搞笑,二審時,竟然不採納,被告對於特定物滅失的證據。二審原告勝訴。然後案子到了執行,執行人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就做了終結執行的裁定。原告也只有另行起訴了。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在特定物已滅失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原物進行折價賠償的,但執行局並沒有對原物定價的權利,只能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了。


以上案例,其實也可以看到,一審雖然判原告輸了,但是法官已經做了明確的釋明,從另一角度看,敗訴也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負責。如果你提出的訴請根本已經不可能實現了,你還要堅持,那麼,就算你贏了官司,到了執行階段你還是無法實現的你訴請的。打官司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使合法權益得到實現,並不是要“槓”到底呀。


另外,這跟“一事不再審”毫無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法條很明確了,不用再解釋了。拿這個來黑法院,說忽悠的,想什麼那?


最後,只看問題,沒具體案情,無法判斷是否真的需要另行起訴,還是建議找專業人士看看。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另行起訴說明,你的案件起訴有問題。但判決是針對你本次起訴所做的,如果你的起訴有問題,法院會判你敗訴,但並沒有損害你的權利,你可以另案起訴。另案起訴和“一事不再理”是不一樣的。

以下舉例說明:

假設,張三欠你的錢,你去起訴李四,法院開庭時釋明可能起訴錯誤,但你堅持起訴李四,法院可能會判你輸,但會告訴你可以另案起訴張三。

你重新起訴張三,就叫“另案起訴”,如果你愣頭青,非要再次起訴李四,法院就會“一事不再理”,駁回你的起訴。

我的例子可能比較簡單,但在實務中,就反訴的案件,如果和本訴沒關聯,法院會認為是另一個法律關係,駁回反訴請求,讓起訴人另案處理。


熊大狀普法匯


見過時效發生在庭審中,告之另行起訴,訴後依一事不理駁回!法院枉法忽悠!


子牛刺


一事不再理,這是法律規定。提問者是吃飽了撐的,沒地方消化食物,故意在頭條消耗回答者的時間。提問者卑鄙無恥!


孤獨風花雪月


都敗訴了就不能對已處理過的事實另行起訴,但可以對沒有處理過的事實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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