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威海分公司被指存在存在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近日,中國保監會山東監管局煙臺監管分局官方網站發佈了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威海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人壽威海分公司被指存在存在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處罰決定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關規定,煙臺監管分局對中國人壽威海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現場檢查和案件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監管分局依法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威海分公司存在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該公司使用的部分培訓課件存在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產品進行片面對比、未按高中低三檔進行利益演示以及與同業產品進行片面對比的情況。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培訓課件及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發後,當事人中國人壽威海分公司提出兩次陳述申辯意見,並請求從輕處罰。監管分局經複核認為:當事人在申辯意見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從輕處罰情形,所以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中國人壽威海分公司警告,並處罰款0.5萬元。


中國人壽威海分公司被指存在存在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據瞭解,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來源:魯網威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