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平利检察院高效办理赵某受贿一案

4月18日上午,由平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受贿一案在平利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副检察长曹俊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安康市纪委监委及平利县纪委监委组织3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到庭旁听。该案平利县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赵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此案从监委立案调查到法院公开宣判,用时不到一个半月,刷新了全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记录。

安康平利检察院高效办理赵某受贿一案

据悉,该案由安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审查起诉后上级院指定平利县院审查并提起公诉。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曹俊为组长的办案组。一方面,办案组严格按照《陕西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暂行办法》,主动做好审查起诉环节与监察委办案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化”的优势,第一时间对赵某采取逮捕措施,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确保了案件顺利起诉。另一方面,正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运用联席会议、庭前会议等诉讼制度,加强对法院的沟通配合,为当庭宣判奠定了基础。

曹俊表示,“此案的快速办理,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融合的效率和优势,也标志着监察职能和司法职能之间衔接配合机制实现了有效构建。作为检察机关,必将义不容辞,将反腐败工作向纵深推进。”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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