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事件回顾

4月10日,通过协调召开全球新闻发布会,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宣布已经成功获得了超大黑洞的第一个直接视觉证据,随后由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公布的首张黑洞照片。黑洞照片一经发布,立即被全球网民疯传,特别是在网络上。

4月11日,一家“视觉中国”的图片收费网站也发布了该照片,网页上不仅介绍了图片的提供方ESO,还在图片说明中标明:此图片是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400-818-2525或咨询客户代表;还在介绍最下端标注了“版权所有1995-2019© 视觉中国”的版权声明。

“视觉中国”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图片使用付费网站,其对图片说明表述难免让人产生黑洞图片需要付费使用的印象,版权声明信息更是加深了这一印象。并且,网友还贴出了咨询“视觉中国”客服的截图,虽然多个客户回答不一致,但总体还对商业使用存在明确限制,还有客服对商业使用提供了具体报价。

对黑洞照片传播使用的限制立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又有网友爆料“视觉中国”网站还有我国国旗、国徽的付费照片,难道国旗国徽版权也属于视觉中国?这一热议直接导致“视觉中国”网站至4月11日下午关闭至今。

针对此次黑洞照片引发的“视觉中国”版权争议,黑洞照片到底有没有版权,这个版权应该如何使用,图片版权市场的混乱等热点问题,智善采访了周家奇律师。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智善:“黑洞照片”版权引发的争议是最近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新闻媒体、自媒体、法律界、还有众多人士都在关注这个话题,我们发现有一种说法,说黑洞照片没有版权,应该是全社会都可以使用的,那从版权专业角度,黑洞照片到底有没有版权呢?

周家奇:这些天确实是被“黑洞照片”版权争议给刷屏了,我也看到了很多专家对这个事情的意见,确实有人提出“黑洞照片”没有版权的说法,这个观点大概是两个源头:

一是有部分法律专业人士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是“创造”出来的,而黑洞照片是客观的自然现象,不具有创造性,所以不享有版权;


还有一位科学家称,这个照片是全球200多位科学家共同研究的成果,一旦发布全世界都可以使用,只有标注图片作者或者来源就行。

实际这两个说法都不太准确,我们在谈论黑洞图片是否享有版权之前,需要先同步几个信息:

首先,这个图片并不是“被拍摄”、“被观察”、“被发现”的客观影像,而是以事件视界望远镜(EHT)记录的接近半吨重的存储设备中的观测数据,经过众多科研机构创新的某一种算法,历时2年时间,通过技术合成的图片;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其次,这里的观测数据,不是我们常见的可见光,而是“亚毫米波”,科学家们是通过检测到的亚微米波数据来推算黑洞的形态;

第三,图片中的红色部分,是科学家们认为了黑洞边缘,是一个热量聚集、气体的温度会非常高的区域,同时还预计周边会形成一个类似的黑暗区域,所以图片中黑洞的形态、颜色也是科学家们推论出来的。

这些信息在ESO的官网上、当天的发布会上披露的,这样来看,黑洞图片完全是这些科学家们根据数据、根据科学原理创作的一张理论上最接近黑洞原貌的图片,这是科学家们智慧的结晶。如果这么多智慧的结晶都不算创作、都不享有版权,以此为标准,那么我们全世界超过这个创作程度的作品就没几件了。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所以,谈论一个作品是否享有版权,不能想当然,如果连图片产生的背景都不去了解,那么这样的结论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即便说对了,那也是蒙对的。

至于那位国内科学家的观点,其实他是混淆了版权和许可,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作品,那是版权人对作品传播、使用设定的一种许可模式,不表示作品没有版权,恰恰表明作品是有版权的。

智善:按您的解读,“黑洞图片”是有版权的,那图片应该怎么使用,怎么获得许可?视觉中国在这个里面是什么角色?

周家奇:从我了解的情况,黑洞照片虽然有版权,但公众确实是可以使用的,包括商业性使用。黑洞图片的作者是属于整个事件视界望远镜(EHT),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在ESO的官方网站还提供了各种尺寸大小的黑洞图片下载链接,同时在该发布新闻的最下端有一个“使用ESO图片、视频、网页文字和音乐”的链接,点开后会发现ESO已经对公众如何使用它们发布的所有版权内容的使用方式,或者说许可方式。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ESO使用的是CC协议4.0版本,CC协议是一个全球的版权共享联盟,只要标注了遵循CC协议的版权作品,公众都可以按照CC协议的公认规则使用版权作品,而不需要再获得版权人的单独许可。

根据4.0版本的规则,只要为作品署名、指明CC协议链接地址、以及表明是否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等信息,就可以在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复制、发行该作品,其中署名是最重要的一点。所以全球的公众都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黑洞照片。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至于“视觉中国”,他们在4月11日他们发布了的声明,说他们是“通过合作伙伴获得了授权”,这个图片“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未经许可不能作为商业使用”。

从声明来看,视觉中国坚持认为自己获得代理权,而且图片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视觉中国的这个声明明显与ESO官网的使用规则、CC协议4.0规则是矛盾的,对于一家专业的图片版权销售公司,这么大的争议事件发布官方声明,居然做出这样明显错误的声明,显然是不太专业、不太应该的。

智善:在CC协议下,媒体和自媒体使用黑洞照片,就不必担心侵权风险了吧?

周家奇:是的,我是这样理解的。大家可以去ESO官网上核实我说的信息,CC协议已经很多年了,我是十多年前在格尔斯坦教授的一本书里了解到CC协议,后来国外很多组织在推广CC协议,推广版权共享的概念,包括香港的很多新闻媒体也在提倡和推广CC协议。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我希望这次“黑洞版权”事件,能让更多人了解CC协议,甚至加入CC协议中,版权不仅仅需要保护,也是可以共享的,特别是在新闻行业、公益行业中,这样会给大家的日常工作带来很多的便利,同时也尊重了版权人。

智善:现在舆论的焦点还在扩散,有很多人在关注“视觉中国”的发展历史,以及整个图片版权产业的问题,您之前的执业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案件,您对版权产业有什么观点?

周家奇:你说的这个问题是很多媒体人、法律人在关注的。我个人的观点是,“视觉中国”这次引起媒体界的普遍关注和报道,可能与他们多年来的经营策略有关,特别是媒体行业,基本上每年都会向他们缴纳价格不菲的版权许可费,这种缴费行为更多是建立在强力维权基础上。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视觉中国的前身是“华盖创意”,估计很多企业都收到过这家公司的律师函、或者起诉状,我的一个客户也曾被他们起诉了。后来我们研究后发现几个要点,比如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合理许可费用标准等,最终通过积极举证、有力的反驳证据,原告撤诉了。

但是像我客户这样愿意通过积极诉讼的是少数,大多数的当事人选择和解了事,所以这类案件调解率很高,这种诉讼方式也成为了图片版权代理公司盈利模式。后来国内众多公司效仿华盖创意公司,成立专门的图片版权公司,比如早期的三面向公司,最近的杭州快版公司等。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去年底,武汉电视台也遇到了这种商业维权的案件,起诉方是杭州快版公司,同时快版公司的上游权利人“全体育媒体”作为版权方来与武汉电视台商谈版权合作事宜。这个案件有两个蹊跷的地方:

第一,快版公司只是一个普通的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专有权利,一般知识产权法院至少要求专有或者独家权利才能起诉。但是快版公司注册在杭州,杭州互联网法院却支持这种模式,快版公司利用这个法院审查标准的差异,在其他地区不能起诉、不能实现的商业维权活动,在杭州得到实现,而且专门针对互联网;

第二,所有图片都没有公布正常的许可费标准。视觉中国至少还有客服咨询,提供报价,但是这个案件中原告都既不提供许可费标准,法院也不主动审查许可费标准,最终导致法院酌定一个较高的赔偿标准,这对所有的使用方都是极为不公平的。

周家奇: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简评“黑洞”版权事件)

所以,当遇到专业版权代理公司的起诉时,当事人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专业能力不对称等不利因素,选择达成和解是最经济的。

从一个媒体行业角度、社会责任的角度,确实需要制衡这种不合理的商业维权,甚至在法庭上展示这些版权产业链中的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现状,才能让法庭、法官关注到一些被忽略、被掩盖的事实,真正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一些组织利用诉讼地位、信息的不对等,浑水摸鱼,获取不当利益。就比如黑洞照片,如果不是这么多人关注,可能视觉中国真有可能从“尊重版权”的媒体、使用者处获得巨额的许可费。

视觉中国、快版公司这么多年成千数万起的商业维权案件被戏称为“碰瓷式”维权,“诉讼”已经成为他们的一种“经营模式”,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如此大规模的商业维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提升版权意识的效果,但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变相鼓励以“维权”方式获得版权费,而不是许可获酬。

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

,版权人的收益理应是通过正常许可来获得,维权则是救济手段。但视觉中国、快版公司则通过他们“碰瓷式”的维权,完全颠倒了许可和维权的主次关系,进一步割裂了版权人和使用者的联系,甚至进一步对立起来。

并且,这些公司刻意隐瞒正常的、合理的许可费,以便在诉讼中谋取不合理的、高额赔偿利益,这对公众和使用者都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长期、稳定的版权许可秩序的建立。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更多的公众机构、个人已经从版权的消费者,转变成直接使用者,稍不注意,我们中的任何人都会成为“侵权者”。显然这样的结果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更不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在,可能是版权保护的天平有些失衡了,也可能是保护机制被利用了,甚至是为了私利损害了公众利益。

所以,视觉中国的版权事件,让更多人关注到了版权行业,无论是让版权公司以诉讼替代许可成为主要的盈利模式,还是让所有公众都面临极高的版权侵权风险,都是不正常的。希望我们的版权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甚至立法机构都能关注到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拿出有效的督促或者引导政策,建立公平、合理、有序的版权许可机制,许可模式,实现各方共赢。

延伸阅读:

周家奇:专注娱乐法和网络法的咖啡达人

PS:周家奇律师团队正在招人,

有意向者请将简历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END

戳“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