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奔馳漏油事件”執法莫走彎路,都有哪些部門是執法主體?

連日來,“奔馳漏油事件”持續發酵,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相繼介入調查。據最新消息,4月16日晚當事雙方已達成和解。但從媒體報道來看,作為汽車銷售活動監督管理部門的商務部門,直至當事雙方達成和解都沒有發出任何聲音。有些記者寫的文章中明明提到了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但似乎沒有一位記者前去採訪一下商務部門對此事件的態度。

如果說市、縣級商務局處理相關事件時,在社會公眾心目中不如市場監管局的知名度高,因此普通消費者在遇到需要投訴舉報的事項時最先想到的往往是市場監管局而不是商務局,這還情有可原的話,那麼作為應該具備一定專業法律知識的記者,在明明知道有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情況下,仍然不認真研讀一下這部規章,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確定的行政執法主體不聞不問,那就不可原諒了——因為這很可能延遲了對汽車銷售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查處,既不利於社會輿論的儘快平息,又不利於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以金融服務費為例,如果由市場監管局立案,按照其職權範圍,只能從調查當事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入手,而按照原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的規定,只有當事人的行為屬於“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才能構成消費欺詐行為。按照該條規定,當事人收取金融服務費構成欺詐行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金融服務費是當事人從消費者手裡騙取的;二是沒有為消費者提供或者沒有按照約定提供金融服務。且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而要取得上述欺詐的證據,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尤其對“騙取”證據的取得是存在一定難度的。還很可能經過一番調查,最終並不能定性其為消費欺詐。

但是,如果由商務部門立案調查,處理起來就要“便捷”的多。按照《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和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商務局只需確定金融服務費屬於“在標價之外收取的額外費用”,即可及時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這樣,當然更有利於維護市場秩序,更有利於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除了對在標價之外收取額外費用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外,《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對銷售行為規範和銷售市場秩序都作了具體規定,且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對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汽車銷售商存在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查處。

筆者認為,“奔馳漏油事件”之所以事發多日持續發酵,不能不說與“執法走了彎路”有關。

有道是:“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又道是:“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在當今法治社會,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可以超越法定職責而“包打天下”,也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可以有責不擔。

“奔馳漏油事件”當事雙方達成和解,並不意味著執法行動的結束,社會公眾期待著各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給這次事件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也希望記者養成在撰寫涉法文章之前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向專業人士請教的習慣,準確把握相關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正確引導輿論,為熱點事件的圓滿解決作出應有的貢獻。

下面,就汽車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普一下法。

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條款摘錄

一家之言:“奔驰漏油事件”执法莫走弯路,都有哪些部门是执法主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採取“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供應商、經銷商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複製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執法經驗

關注消費維權動態

同護市場公平正義

共觀市場經濟大潮

權威●專業

①複製“微信號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貼搜索號碼關注。

微信號:banyuekan 公眾賬號搜索“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編讀交流QQ群:304158374

聯繫信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