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寶壇鄉四堡村
某屯韋某等青年,
以林場挖掘機在本屯後山開路
破壞風水等理由,
用堵路等方式向林場老闆
索取“補償款”5萬元。
近日,韋某等3人因犯敲詐勒索罪,
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經查明,銀某等人於2016年承包廣西河池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清明山林場四堡分場的林木經營權。
2017年10月,四堡村某屯韋某、覃某、朱某等人認為銀某等林場老闆請挖掘機在本屯後山開路破壞風水,拉木頭經過本屯會損壞路、橋,應當支付賠償款,於是建立名為“青年團最高議事部兼財政部”的微信群,商討如何逼迫林場老闆支付賠償款等事宜。
同年10月8日至16日,韋某等人多次以拉砂石堵路、強攔拉木頭車輛、驅逐林場作業工人、強行扣留挖掘機並毆打司機等方式,迫使銀某等多名林場老闆談判補償事宜,索要110萬元鉅額補償款,但被銀某等人拒絕。後因擔心林場木材無法運出變賣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以及贖回被扣留的挖掘機,銀某等人不得不先後支付給韋某5萬元。
2017年12月6日,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將韋某、覃某、朱某等人抓獲歸案。
2018年10月,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韋某、覃某、朱某犯敲詐勒索罪一案作出判決,後3人不服,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韋某、覃某、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堵路、阻工、扣留挖掘機等手段,
敲詐勒索他人財物5萬元,
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
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終審判決韋某有期徒刑三年、
覃某有期徒刑二年、
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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