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中,原告或被告死亡如何處理?

離婚官司中,原告或被告死亡如何處理?

黃濤與謝梅在廣東打工時認識並戀愛,雙方於2016年3月登記結婚,第二年二人還生育了一個小孩,可兩人的婚事卻遭到女方謝梅家人的反對。2017年6月,謝梅被母親從廣東帶回了濰坊,回家後謝梅刻意與黃濤斷絕聯繫,並與本縣的一個男青年建立了戀愛關係

謝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接到法院的通知後,在8月30日,黃濤帶著小孩的照片來到濰坊找謝梅,並找了家旅社住了下來。第二天,法院開庭審理了兩人的離婚訴訟案件,但當庭未宣判。9月2日,黃濤將謝梅帶到了賓館的房間,兩人見面後,又大吵了一架。黃濤感到心裡極度氣憤,想到這裡黃濤就將謝梅按倒在床上並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掐了一會後,謝梅就不動了。黃濤試了她的呼吸和心跳,發現她已沒有心跳,認為謝梅已經死了。黃濤由於緊張,並沒有注意到謝梅並沒有真正停止心跳。隨後,黃濤逃離了現場,十幾分鍾後,謝梅恢復了正常。黃濤在逃跑後,認為自己殺了妻子,且妻子還提出了離婚,感到人生毫無意義,於是想到了自殺。他掏出攜帶的水果刀朝自己左胸部刺了兩刀,但是刺不進去,只是出了點血。當天晚上,黃濤又用刀割自己的手腕,想割脈自殺,可還是沒有死成。4號清晨,黃濤到街上買了一瓶農藥,回到賓館房間喝了一部分,喝農藥自殺。

離婚官司中,原告或被告死亡如何處理?

審理結果

法院在宣判前,通過公安機關了解到黃濤自殺的事實,於是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景山說法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中一方當事人死亡,婚姻關係自然終止,離婚訴訟案件,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婚姻關係已經自然終止,離婚訴訟案件也就沒有必要再審理下去,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裁定案件終結審理。基於離婚案件而導致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也不復存在。

另外,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因為這些案件有明顯的人身關係屬性,如果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會使預期中的財產給付因為喪失不可替代的主體而無法落實,訴訟再進行下去也就沒有必要。解除收養關係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收養關係也就自然消滅,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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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所引案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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