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網絡借貸平臺監管迎來新進展 平臺分化加劇

備受業內關注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備案如今迎來新進展。據悉,監管層正就網貸備案細則徵求意見,根據目前擬訂方案,部分省市將作為備案先行試點地區,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按照防範重大風險三年攻堅戰的總體時限要求於2020年在全國範圍內完成存量網貸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

中國經濟網:網絡借貸平臺監管迎來新進展 平臺分化加劇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網貸備案細則的出臺將是繼合規檢查、《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之後又一重大舉措,既有利於合規平臺後續備案工作的推進,也有利於保護出借人權益,推動行業風險的有序出清。

行業持續調整

“網貸備案細則的提出,將推動網貸行業備案邁出實質性的一步,也意味著備案或將於近期重啟。行業出清加速,合規平臺得以備案,將明顯提振市場信心。”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表示。

自2016年8月份《關於貫徹落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首提網貸行業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後,行業備案一直處於不定期延期狀態。與之相對應的是,網貸行業景氣度持續下降、問題事件時有發生。據網貸之家不完全統計,截至今年3月底,累計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達到了5595家;近期個別頭部平臺也爆發風險事件,給行業再次帶來不小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目前擬訂方案,網貸機構需繳納“一本兩金”,其中,“一本”指實繳註冊資本;“兩金”即一般風險準備金及出借人風險補償金。“這在一定程度上指明瞭網貸機構爆發風險事件後的兌付資金來源。”專家表示,其中,一般風險準備金用於先行支付因網貸機構自身原因(如發佈虛假信息、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網貸機構自融等)給網貸信息中介業務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出借人風險補償金是在借款人出現信用風險不能按約定償付出借人資金時,用以彌補出借人本金損失。

“對大多數中小平臺來說,這是一場殘酷的淘汰賽。”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分析師艾亞文表示,僅這“一本兩金”,就將不少資金實力較弱的中小平臺擋在門外。在她看來,面臨行業“寒冬”,融資渠道和資金都在收縮,平臺想要引入股東籌資也很困難,今年前3個月僅有一兩家網貸機構獲得創投資金。

小平臺不容樂觀

值得關注的是,目前擬訂方案提出,網貸機構按照經營範圍劃分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和全國經營兩類,未來數量較多的會是單一省級區域經營機構,而區域經營機構僅能開展該區域資金撮合服務。“這無疑將明顯縮小風險範圍,加之出借限額規定,將進一步降低出借損失。”網貸之家研究院研究員王春影說。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網貸備案細則也將進一步加劇行業分化。對於全國經營網貸機構,不受出借人、借款人地域限制,潛在業務範圍非常廣泛;相反,在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網貸機構僅能撮合本地資金服務於本地借款人,業務量和範圍被大幅縮窄。全國經營試點機構發展前景遠高於區域性經營機構。

與此同時,張葉霞表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機構經營地新增撮合業務的出借人、借款人須同網貸機構註冊地保持在同一省級區域,可能激發一波平臺遷移潮,只在區域性經營的平臺將重新考慮備案地。

此外,對於無法完成備案的平臺來說,還可以引導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消費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機構。但在艾亞文看來,除了繼續備案整改,平臺如果沒有絕對資源優勢,轉型意義並不大。背景實力不夠、規模較小的網貸平臺,運營能力普遍較弱,綜合抗風險能力差,盈利狀況也不容樂觀。

根據融360大數據研究院重點監測數據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共計1047家,至少300家註冊資金少於5000萬元,245家待還餘額不足1億元,有的已經暫停發標,甚至成為“殭屍平臺”(3個月不發新標)。

加強投資者保護

為了更好保護投資者,根據目前擬訂方案,同一網貸平臺出借人之間債權轉讓次數不得超過3次,不同網貸平臺出借人之間不得債權轉讓;網貸機構不得開展自動投標及其他委託投標業務;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網貸機構的出借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在不同網貸機構合計出借餘額不得超過50萬元。

“這是為了將網貸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減少風險事件爆發對出借人的傷害。”張葉霞表示,但還需要進一步說明部分細項要求。以出借人身份認證方式為例,對於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網貸機構,新增撮合業務的出借人、借款人須同網貸機構註冊地保持在同一省級,出借人身份的確認方式需進一步明確,比如參照身份證號、手機號歸屬地、登錄IP等。

同時,在出借人資產證明方式上,張葉霞表示,資產證明需明確是否需要出借人上傳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證明材料的形式,比如銀行流水、收入證明、社保/公積金繳納記錄、權益性資產賬戶餘額等。如需上傳,平臺如何識別證明材料真假也是考驗網貸機構的一大難題。同時,證明材料的開具、上傳也可能造成網貸平臺出借體驗不佳。

此外,麻袋研究院認為,一般情況下,投資金額越少的用戶風險承受能力越弱。網貸有高風險性,更應當設置合格投資人門檻,提高起投金額限制。(記者 錢箐旎)

轉自: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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