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分包合同,也沒有對分包價款和分包方式進行明確,發生糾紛

【案情簡介】

某項目經理部將一公路立交橋分包給某施工隊伍,因特殊原因沒有簽訂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也沒有對分包方式和分包價款簽訂明確的協議。分包隊伍只對前幾次的工程結算簽字表示認可,對後期的結算都沒有簽字;另外,還有部分的現場簽證沒有提交項目經理部相關部門審核。在辦理最終結算時分包隊伍認為現場簽證全部為承包(合同)外工程數量,並對於承包方式和承包單價都有異議,問雙方發生糾紛,有什麼影響?實踐中如何處理?

無分包合同,也沒有對分包價款和分包方式進行明確,發生糾紛

【案件分析】

首先,我們來分析該項目經理部將一公路立交橋分包給某施工隊伍這個行為,根據《建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建設工程主體分包或承包單位沒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由此,將公路立交橋分包給某施工隊伍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帶來的影響就是該行為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我們看沒有簽訂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也沒有對

無分包合同,也沒有對分包價款和分包方式進行明確,發生糾紛

分包方式和分包單價進行明確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但問題是既沒有籤合同,也沒有約定,那就不存在按照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的問題,帶來的影響就是發生糾紛後,法院一般委託鑑定,根據國家預算定額或者施工定額進行計算,特別是根據國家預算定額,得出的結論往往會高出實際的中標價。因此,不簽訂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也沒有對分包方式和分包單價進行明確這種行為對企業非常不利。另外,因為沒有簽訂合同,直接造成部分現場簽證無法認定,是屬於承包(合同)外工程數量,還是屬於承包(合同)內工程數量,在很難取得反證支持下,法院一般都認定為承包(合同)外工程數量,存在重複計算的可能。

無分包合同,也沒有對分包價款和分包方式進行明確,發生糾紛

簽訂合同,也沒有明確承包方式和承包單價的情況,我們建議採取積極的態度儘量協商解決。在協商的過程中明確工程承包的範圍、數量和價款,也可以採取補籤合同,辦理結算等方式取得一些證據,即使協商最終無法解決,也能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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