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聯邦,邦聯簡直太自由了

如今,世界上有一種我們比較熟悉的國家制度——聯邦,比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同時,想必大多人也聽說過一種與聯邦聽起來十分相似的制度——邦聯。兩種制度的名字雖然只是文字的顛倒,然而,其含義卻是大相徑庭。對於邦聯,我們往往是乍想略有所知,細想一無所知。


比起聯邦,邦聯簡直太自由了


01.邦聯的定義

按照國際公法學家周鯁生先生的概括,邦聯的定義如下:

“一群主權國家為維持他們的安全與獨立,依國際條約,組成一個聯合,具有自己的機關,對於各邦行使若干權力,而不對於各邦的人民行使權力,如此的聯合是為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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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對於各邦行使若干權力,而不對於各邦的人民行使權力”意思就是組成邦聯的各個成員國依然是獨立國家,邦聯的中央權力只能下達到一國政府,而不能影響邦聯成員國的內政,成員國內政仍然由成員國政府決定。即便是下達到成員國政府的政令、法律,也不具有強制性。邦聯是一個構成條件比較低的國家聯合體,鬆散是其最大的特點。

02.邦聯與聯邦

這對相似的概念時常令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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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即便只根據字面的意思,也能夠大體區分出邦聯和聯邦。無論是邦聯還是聯邦,其中的“邦”都是“國家”的意思,這與古漢語中的“邦”字是一致的。如此,“邦聯”自然就是“國家的聯合”,而“聯邦”則是“聯合的國家”。

這樣一來,兩者本質的區別就可以看出來了:邦聯不是國家,而聯邦卻是一個國家。邦聯比較鬆散,而聯邦比較緊密,比如,聯邦國家有自己的憲法,聯邦憲法是聯邦國家中每個州都需要遵守的,在此基礎之上,聯邦各州才能制定自己的憲法——就比如美國的《1787年憲法》。而邦聯則不然,其首腦會議雖然可以出臺決議,但這個決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依靠各國意願執行——就比如拖沓了五年才宣告通過的美國《邦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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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邦聯的實例——1778年的美國

如今作為聯邦國家的美國,其實也有一段邦聯的歷史。

在獨立戰爭時期,北美十三州簽訂了《邦聯條例》,正式組成一個邦聯。十三州之所以要組成邦聯,有其歷史背景。在殖民時期,英國就對北美的十三塊殖民地採取分而治之的統治策略,因此這十三個州之間具有很大的差異,獨立性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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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獨立戰爭爆發以後,為了集中力量作戰,以及更順暢地處理各州之間的摩擦,各州在1776年的第二次大陸會議上決定起草《聯邦條例》,在北美建立一個各邦的聯合。

這個聯合不能影響各州的內政,各州仍然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意思就是,十三個州仍然是十三個獨立的個體,只不過在面對英國時建立統一戰線。不過,即便是要求如此之低的聯合,很多州仍然不願意讓出權力,直到1781年,俄亥俄河債權問題解決以後,馬里蘭州才批准《邦聯條例》,北美十三州邦聯才算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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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成立以後,各州不再集中召開大陸會議,而代以邦聯國會。各州每年都要派代表參加國會,以投票的方式處理對外事務以及州際事務。獨立戰爭結束以後,為謀求更為緊密和有效的結合,各州共同制定可以貫徹於州的憲法,邦聯被聯邦取代,美國才正式成為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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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很多人認為歐盟、東盟等國際聯盟是邦聯,原因便是他們均在某些方面達成聯合發展的共識,並簽訂條約,然而,卻又不強制執行,去留自由。

以歐盟為例,在《里斯本條約》樹立的規則下,歐洲28個國家在政治、經濟方面進行深入的合作,比如使用歐元,規定成員國赤字率,共同處理某些對外交涉等,併為此而建立理事會,召開大會,然而,各成員國又都有各自不同的邦交國和國際關係,也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策偏向,甚至可以申請退出和加入,呈現出選擇性、意願性很強的合作狀態,這就是邦聯最為顯著的特性。

參考文獻

李曉波:《邦聯條例和聯邦憲法結構差異性原因探析》

周鯁生:《國際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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