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管理團隊架構建設

文 | 郭青紅 匯業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從有關企業合規管理的國際標準、指南以及我國國家標準、辦法和指引等的規定來看,企業合規管理團隊包括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專職合規管理員以及業務部門專職合規管理員與兼職合規管理員。

一、合規負責人

1. 合規負責人的設立

國際標準暨我國國家標準ISO 19600《合規管理體系 指南》只對合規團隊做出了規定,而未提及合規負責人。我國銀監會《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保監會《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委《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發改委等七部委《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都要求設立合規負責人,並對合規負責人的職責進行了規定。我國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中央企業相關負責人或總法律顧問擔任合規管理負責人”。

企業合規負責人在歐美企業多稱為合規總監。合規總監屬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序列是歐美跨國公司的慣例。我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也都將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規負責人或合規總監作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加以規定。我國《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中央企業相關負責人或總法律顧問擔任合規管理負責人”,也應屬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序列。

2. 合規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跨國公司合規總監一般由總法律顧問或者經驗豐富、資歷深厚的高級法律顧問擔任,以確保合規總監的資質、能力和獨立性。

我國證監委《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對合規負責人的任職要求如下,且應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後方可任職:

(1)通曉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誠實守信,熟悉證券、基金業務,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從事證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從事證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並且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基金業自律組織任職5年以上。

(3)最近3年未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有關企業合規管理的其他國際標準、指南以及我國國家標準、辦法、指引並未對合規負責人的任職要求做出規定。我們認為,合規負責人作為企業合規管理的總負責人,除了應當具備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外,還應當具備專職合規管理員的基本資質和能力要求。具體詳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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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規部專職合規管理員

(一)合規部專職合規管理崗位

合規部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跨國公司多稱之為“compliance officers”。關於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的崗位名稱及設置,我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以及我國相關政府部門規章並無規定。有些學者提議將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統稱為“企業合規官”。我國也有諸多企業,如各大銀行與保險公司等,在企業內設置“合規管理崗”,將合規管理人員稱之為“合規管理員”。 我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以及中國中鐵、中興通訊等將其稱為“合規專員”。因此,我們認為,企業合規部門崗位和職責層級可以設置為:

1. 合規總監(合規負責人);

2. 合規主管;

3. 合規經理;

4. 合規管理員或合規專員;

5. 合規助理;等。

(二)專職合規管理人員配備

關於企業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的配備,並無定論。

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如西門子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超過了600人,戴姆勒集團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也超過了160人。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2017年開始建立合規管理體系試點時,在全系統就增設合規管理崗位200多個。

我國《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都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業務規模、人員數量、合規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足夠的合規人員,堅持按需定崗定編,滿足合規管理需要。

我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總部合規部門中具備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數量佔公司總部工作人員比例應當不低於1.5%,且不得少於5人。

我國《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二十五條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合規管理隊伍,根據業務規模、合規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合規管理人員。

(三)合規管理人員資質及能力要求

我國保監會《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要求合規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資質和經驗,具有法律、保險、財會、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熟練掌握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國際標準暨我國國家標準ISO 19600《合規管理體系 指南》要求合規管理員誠信和信守合規並具有有效的溝通和影響技能、推動其建議和指導被接受的能力和堅定立場以及其它相關能力。

綜合有關企業合規管理的國際標準、指南以及我國國家標準、辦法和指引,對合規管理員的要求總結梳理如下:

1. 誠信和信守合規;

2. 擁有與其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資質和經驗;

3. 具有與企業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

4. 熟練掌握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

5. 有效的溝通和影響技能、說服能力和堅定立場;

6. 與合規管理職責相匹配的專業技能和個人素質,尤其是在把握合規法律、規則和準則的最新發展方面的技能;

7. 通過勝任能力考試。

三、其他部門的合規管理人員探討

(一)其他部門

除合規管理部門外,企業還包括業務部門和職能部門等其他部門。

企業的哪些部門是業務部門、哪些是職能部門,有關企業合規管理的國際標準、指南以及我國國家標準、辦法和指引並無明文規定。

我國國資委《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第六條將一般企業劃分為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採購、加工製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部門。在實踐中,企業的部門設置和劃分因企業規模、業務範圍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別。

從職能和管理對象上來看,企業可以劃分為業務部門和職能管理部門。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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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部門的合規管理職責

1. 業務部門

業務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防線職責,對本領域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首要、直接和第一位的責任。

業務部門負責本領域日常合規管理工作,主動開展本領域的合規管理,包括按照合規要求完善業務管理制度和流程、合規風險管理、組織合規審查、合規報告、合規培訓、商業夥伴合規調查、違規管理、持續改進等。

2. 監察、風險控制、內控、法律事務、質量、環安衛等部門

按照我國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監察、審計、法律、內控、風險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環保等相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因此,它們也具有一定的合規管理職責。

3. 戰略、規劃、投融資、財務、人力資源等職能管理部門

這些職能管理部門並非業務部門,我國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也未將其歸入具有合規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範圍。我們認為,它們雖然是職能管理部門,卻與業務部門一樣,也處於合規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是企業合規管理責任的主體和首要承擔者。它們需要承擔與業務部門一樣的合規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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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規規範有關其他部門配備合規管理人員的規定

1.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我國證監委《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合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可以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不相沖突的職務。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2.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

我國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二十五條要求,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合規管理隊伍,根據業務規模、合規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合規管理人員,持續加強業務培訓,提升隊伍能力水平。海外經營重要地區、重點項目應當明確合規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該指引第二十五條並未明確在哪一部門配備合規管理人員。因此,可以將該條規定理解為,企業合規部、業務部門、其他管理職能部門(規劃、財務、人力資源、監察、審計、內控、風險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環保等)都應根據業務規模、合規風險水平因素等配備合規管理人員。

3.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我國保監會《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要求保險公司總公司和省級分公司還應當為合規部以外的其他各部門配備兼職合規管理人員。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應當為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支機構配備兼職合規人員。

(四)總結梳理

基於我國證監委《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以及保監會《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可以總結梳理如下:

1. 其他業務部門和職能管理部門是合規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是企業合規管理責任的主體和首要承擔者,都應當根據業務規模、合規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合規管理人員,包括專職合規管理員與兼職合規管理員;

2. 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合規管理員;

3. 合規管理人員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

四、合規管理人員培養

我國國家標準ISO 19600《合規管理體系 指南》、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發改委等七部委《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等相繼發佈實施以後,合規管理將在我國中央央企、地方國有企業及其他所有制性質的企業迅速開展起來。

企業合規管理亟需知法律、曉管理、懂業務的合規管理人才。企業合規管理人才在未來五年內將極度缺乏。各企業需要未雨綢繆,加強合規管理人員的引進和培養。以下幾點,可供參考:

1. 從大學引進法學、財務、審計等專業的相關專業人才;

2. 從企業其他相關部門(財務、內控、審計、法務等)相關崗位調配管理人員擔任合規管理人員;

3. 參加第三方機構舉辦的各類企業合規管理培訓課程;

4. 聘請經驗豐富的合規管理專家,來企業做企業合規管理方面的專門指導與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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