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電動車不當車,酒後騎電動車也算醉駕!

別拿豆包不當乾糧

也別不把電動車

不當“車”呀!

別把電動車不當車,酒後騎電動車也算醉駕!

交警蜀黍:

“哎哎,這位師傅停一下,您這一路飄過,路邊野花都醉了,說您是不是喝酒了?”


車主小靚:

“警察同志,我這就喝了一小口,再說,我這兩輪電動車也不能算機動車吧?”

交警蜀黍:

“這您可說錯了,有的兩輪電動車是屬於機動車範疇的。不信,您聽聽下面這個案例就明白了。”

▼▼▼

近日

澤州交警大隊查獲了一起

醉酒後駕駛電動車的

交通事故傷人案件

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醉駕人陳某印

構成危險駕駛罪

目前被澤州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事故是怎樣發生的呢?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8日18時30分左右,陳某印醉酒後駕駛黑色愛瑪牌兩輪電動車沿大陽至東溝線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澤州縣下村鎮下村路段時,將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史某平撞倒,造成史某平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別把電動車不當車,酒後騎電動車也算醉駕!

隨後,澤州縣交警大隊對電動車駕駛人陳某印的靜脈血液(通過晉城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和肇事電動車(通過山西君和司法鑑定所)分別進行了檢驗、鑑定。

經檢驗鑑定:駕駛人陳某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114.5mg/100ml;肇事的愛瑪牌兩輪電動車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範疇,構成了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別把電動車不當車,酒後騎電動車也算醉駕!

您是不是也在疑惑

醉酒後駕駛電動車

也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別把電動車不當車,酒後騎電動車也算醉駕!

答案是肯定的

別把電動車不當車,酒後騎電動車也算醉駕!

相關法律解讀

首先,什麼是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的時速行駛的;違法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陳某印醉酒後駕駛黑色愛瑪牌兩輪電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問題主要在於陳某印醉酒後駕駛的“黑色愛瑪牌兩輪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這一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該黑色愛瑪牌兩輪電動車的屬性: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二)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和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輸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三)“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據此可以得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別關鍵在於:驅動方式、最高時速及空車質量。

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發布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標準》(GB/T24158-2009)。

根據該標準,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電動自行車為電動兩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且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電動三輪車為電動三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KM/H且不大於50KM/H(或整車整備質量大於40KG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的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輕便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電動三輪車為電動輕便三輪摩托車。

因摩托車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電動車,對於達到國家標準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也應當認定為機動車。

經“山西君和司法鑑定所”工作人員對陳某印駕駛的黑色愛瑪牌二輪電動車進行鑑定,該車的驅動方式、最高時速及空車質量均屬於機動車範疇,系兩輪輕便摩托車。

因此,陳某印醉酒後駕駛電動車的行為符合了: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構成要件。

顯而易見,陳某印醉酒後駕駛黑色愛瑪牌兩輪電動車的行為涉嫌了危險駕駛罪。

別把電動車不當車,酒後騎電動車也算醉駕!

交警蜀黍提醒您

醉駕電動車比醉駕汽車的傷害力度更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汽車還有車廂保護駕駛人,電動車沒有任何保護,駕駛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血肉之軀與堅硬的地面、鋼鐵相博,後果可想而知。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請牢記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不要以身試法

電動車也不可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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