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詳解科創板跟投細節:按發行規模分檔設定跟投比例,應建立資金“防火牆”

“科創板將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從這一創新性的制度設計公佈至今,跟投制度如何實施就成了券商保薦機構心心念唸的核心問題,跟投的比例和跟投後的鎖定期限也直接影響券商相關業務的拓展。

4月16日,科創板跟投制度最終敲定。

當日上交所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中明確,科創板發行人的保薦機構需通過另類投資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強制跟投,跟投比例則限定在2%-5%。

具體而言,發行人的保薦機構應通過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且相關子公司跟投使用的資金應當為自有資金。

另外,跟投制度再次被重申要求強制執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及其作出的承諾實施跟投的,發行人應當中止本次發行”。

按照《業務指引》規定,跟投比例被鎖定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至5%。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

(一)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二)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三)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四)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發行人採用聯合保薦方式的保薦機構應當按規定分別實施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並披露具體安排。也就是說聯合保薦的券商合計湊夠2%-5%的跟投比例即可。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2%-5%區間內按發行規模分檔設定跟投股份比例,並規定單個項目的跟投金額上限,能夠避免跟投比例“一刀切”的弊端,減輕保薦機構跟投大型IPO項目的資金壓力和市場波動風險。

跟投股份的限售期則被限定在“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24個月”。限售期屆滿後,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保薦機構是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參與跟投,但還承擔了核查把關責任。因此其鎖定期應長於一般戰略投資者的12 個月。同時,實際控制人對發行人應承擔最高責任,因此保薦機構的鎖定期應短於實際控制人的36個月。”上述上交所負責人指出,以上三類主體的限售期還應保持一定間隔,平滑跟投股份解禁數量,減少對市場的衝擊。

由於證券公司的跟投並非主動投資,且對資本金形成了一定佔用,因此預計股份解禁後會儘快減持股份。在此情況下,如果將限售期定為上市當年及其後一個或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每年初會出現大量跟投股票的集中解禁,對二級市場造成明顯衝擊。如果將限售期設定為固定時長並以公司上市日作為起始日期,則股份減持較為平緩。綜合以上考慮,對跟投股份,自上市之日起24 個月內不得減持的安排較為合理。

跟投資金“防火牆”也被再次重申。

《業務指引》明確,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開立專用證券賬戶存放獲配股票,並與其自營、資管等其他業務的證券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與其他業務進行混合操作。

據上交所介紹,目前我國境內共98家保薦機構,其中59家已設立另類投資子公司。考慮到極個別保薦機構因特殊原因無法以另類投資子公司形式跟投的情形,科創板也允許其通過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認可的其他方式跟投,同時遵守相關規定和監管要求。

對於在科創板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上交所方面表示,有利於改變行業生存狀態和價值鏈結構,推動證券公司行業以投行業務為中心,打造核心競爭力。

從微觀上看,一是有利於發揮證券公司項目篩選功能,強化IPO質量把關,減輕監管層壓力。二是有利於發揮證券公司研究定價功能,平衡投資者與發行人利益,平衡IPO估值與公司長期投資價值,增強IPO定價和二級市場定價合理性。三是有利於形成證券公司資本補充的良性循環,建立證券公司“獲得資本回報、補充資本金、擴大證券公司業務”的業務格局,將證券公司資本變成市場“長錢”,增強行業直接融資服務能力。

從宏觀上看,一是有利於實現“間接融資調結構、直接融資提比重”的金融市場改革目標。IPO市場化發行將吸引一批優質上市資源進入資本市場,並帶動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發展,有效支持民營、創新企業的發展,緩解其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二是有利於引入證券公司資本及地方政府產業基金等“長錢”,吸引社保基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長錢”,構建合理的資金結構。三是有利於迅速做大證券公司行業,充實證券公司資本,加快培養一批有競爭力的證券公司。基於資本約束、專業能力和法律責任,構建以投行業務為中心的擔責機制有利於激活證券公司行業,改變同質化競爭的市場格局,催生真正經過市場洗禮、具備核心競爭力的世界級一流投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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