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遊客在郵輪上不慎摔傷 上海海事法院判決了這起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

雨天游客在邮轮上不慎摔伤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了这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因天氣下雨,年近六旬的蔣女士從甲板步入郵輪船艙時摔倒受傷,造成兩處十級傷殘。為此,蔣女士將郵輪公司與旅行社訴至法院。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對該起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郵輪公司和旅行社承擔20%的責任,鑑於郵輪公司已墊付醫療費用,遂駁回原告的訴請。該案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原判。

遊客雨天手持飲料進艙摔倒

兩處十級傷殘

雨天游客在邮轮上不慎摔伤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了这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上海的蔣女士向旅行社購買了“海洋量子號”郵輪的“上海沖繩上海4晚5天”旅遊產品。回程時,郵輪已靠泊碼頭,天空下起小雨,蔣女士跟隨丈夫從14層露天甲板步入室內船艙時摔倒。

根據監控視頻顯示,蔣女士手持飲料跟隨丈夫先後經過兩道自動門進入船艙,船艙內自動門邊放有鼓風機且處於工作狀態,艙內地磚為防滑地磚;在步入船艙過程中蔣女士未放緩步速或減小步幅。在蔣女士摔倒後,郵輪工作人員立即將她送醫治療並墊付了醫療費用,後經鑑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

因賠償事宜協商不成,蔣女士遂將郵輪所屬的皇家加勒比RCL遊輪有限公司(RCL Cruises Ltd,以下簡稱皇家加勒比遊輪)和浙江國際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合作旅行社)作為被告起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27萬餘元。

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激烈交鋒

原告蔣女士認為

其摔倒受傷系因艙內地板溼滑所致;皇家加勒比遊輪作為“海洋量子號”的經營人為此次旅遊提供服務,在惡劣多變天氣情況下有義務保障遊客安全;國際合作旅行社作為旅遊合同相對方,也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皇家加勒比遊輪辯稱

摔倒當日下雨,郵輪露天甲板有水是常事,蔣女士作為成年人對天雨路滑需小心行走以保證自身人身安全,應當具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其摔倒在相當程度上是由於自身不注意所致。蔣女士也未能證明被告皇家加勒比遊輪存在過失,郵輪甲板與船艙分隔處鋪設地毯,也打開鼓風機用於吹乾地面,而且並無其他遊客摔倒。

被告國際合作旅行社則認為

旅行社與蔣女士成立合同法律關係並依法履行了合同義務,蔣女士訴請依據的是侵權法律關係,故其不應被列為本案被告;其次,旅行社僅負責組團,地接社為其他旅遊公司,其在本案中也無過錯。

遊客自負主要責任

郵輪公司擔責兩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雨天游客在邮轮上不慎摔伤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了这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被告皇家加勒比遊輪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負有保護原告蔣女士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特殊風險做出提示,但天雨路滑、小心行走是日常生活的基本常識,並非郵輪旅遊所特有的安全風險,無需其做出特別提示;事發時,被告皇家加勒比遊輪已採取了放置鼓風機用於吹乾地面、安排員工在事發地附近拖水等必要的防水防滑措施, 但郵輪公共區域遊客往來頻繁,難免足底帶水,要求郵輪採取的措施必須保證每時每刻每寸地面保持絕對乾燥並不實際。而蔣女士作為成年人,從室外進入室內,理應在進門時注意減慢步速,擦拭腳底雨水或留心觀察地面。

從監控記錄可以發現,蔣女士從甲板進入船艙後並無謹慎緩行的表現,故主要責任在其自身。當然,皇家加勒比遊輪如果進一步採取放置安全警示牌、增加地毯長度等措施,或可更大程度降低遊客不慎摔倒的風險。

綜合被告皇家加勒比遊輪與原告蔣女士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皇家加勒比遊輪承擔本起事故20%的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

原告蔣女士與被告國際合作旅行社訂立了出境旅遊合同,國際合作旅行社系組團社,被告皇家加勒比遊輪實際提供了郵輪遊覽服務,是旅遊合同的履行輔助人。原告蔣女士既可以向有責任的履行輔助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國際合作旅行社在被告皇家加勒比遊輪承擔責任範圍內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 | 周晨佳

圖 |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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