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被錯抓14天獲賠4萬,派出所相關人員被停止調查

17歲少年被錯抓14天獲賠4萬,派出所相關人員被停止調查

三江縣公安局偵查認為柳州市機械電子工業職業技術學校學生龍某涉嫌2018年8月24日晚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獨峒鄉玉馬村發生的一起尋釁滋事案,遂於2019年2月23日將其抓獲並羈押在三江縣看守所內。後經查明發現,案件發生時龍某並不在當地,不具備作案條件,2019年3月9日將龍某釋放。龍某在釋放之後,向家人反應自己在羈押過程中被毆打,並質疑三江縣公安局存在超期羈押等情況。柳州警方在得知此消息後立即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對該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

4月6日,三江縣公安局已對過錯行為向龍某及其家人賠償4萬元。柳州市公安局和三江縣公安局道了歉,目前涉及辦案派出所的所長以及3名民警已被停職調查。

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規定: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適用羈押措施的執法監督,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認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後的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將糾正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屬於超期羈押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看守所應當自接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申訴、控告材料轉送駐所檢察室、公安機關執法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駐所檢察員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材料後,提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

超期羈押不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還會影響到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國家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採取了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進行預防和糾正。確保法律的合理有效執行,也確保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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