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醉酒攔車 事故承擔同責
2017年10月25日17時20分許,駕駛人蔡某駕駛陝BT***2號長安牌小型轎車沿銅川市王益區紅旗橋由東向西行駛至礦工俱樂部東側時,與攔乘車輛的行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當日,在銅川市人民醫院急診科提取周某靜脈血液10ml,經銅川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酒精定量檢測,結果為240.50mg/10
0ml,屬於醉酒。
經調查,蔡某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應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行人周躍民醉酒後在車道內攔乘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之規定,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應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
在此,銅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溫馨提示:珍愛生命,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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